进出口转关货物通关指南
一文了解转关流程、条件及申报要求
转关货物是指由进境地入境后申请转关,运往另一设关地点办理进口手续的货物,或已在启运地办结出口手续、运往出境地由海关监管放行的货物。
转关途中是否存在风险?如何监管?
为保障转关货物运输安全,海关采取多项监管措施:
1. 海关对转关货物施加海关封志;对商业封志完好的内支线船舶和铁路承运货物,可不施加海关封志。
2. 根据工作需要,海关可派员押运转关货物。
3. 转关货物未经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或移作他用。
4. 国内储运过程中发生损坏、短少、灭失(非不可抗力),承运人、货主、存放场所负责人须承担相应税赋责任。
企业办理货物转关需满足哪些基本条件?
企业拟通过转关方式进出口货物,应确保符合以下条件:
1. 指运地与启运地均设有海关机构。
2. 指运地或启运地具备经海关批准的监管作业场所。
3. 承运人须已在海关注册登记,并按海关规定路线及时限将货物运抵指定场所。
海关对转关货物有哪些具体要求?
进口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申请转关,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多式联运货物,或具有全程提(运)单需境内换装运输工具的进出口货物,可申请联程转关。
2. 进口固体废物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批准可办理转关:
- 按水水联运模式进境的废纸、废金属;
- 进境地为指定固体废物进口口岸;
- 指运地已安装大型集装箱检查设备;
- 进口废金属运往经环保部门批准并实现海关驻点监管的“圈区管理”园区;
- 园区内进口废金属仅限园区企业加工利用。
3. 易受温度、静电、粉尘等影响或不宜在口岸查验的货物,满足以下条件可提前报关转关:
- 收发货人为高级认证企业;
- 承运企业近一年无走私违法记录;
- 启运地/指运地与实际进出境地不在同一直属关区;
- 实际进境地配备非侵入式查验设备;
- 进口货物直运至收货人所在地,出口货物从发货人所在地启运。
4. 邮件、快件、暂时进出口货物(含ATA单证册)、过境货物、中欧班列货物、市场采购出口、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商品、免税品及外交机构公自用物品,可依现行规定办理转关。
5. 除上述情形外,海关不接受转关申报。
转关手续有哪几种办理方式?
企业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办理转关:
1. 提前报关:在指运地或启运地海关提前申报。
2. 直转方式:在进境地或启运地海关直接填报《转关货物申报单》。
3. 中转方式:由境内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统一向进境地或启运地海关申报。
转关申报需提交哪些单证或数据?
1. 进口直转货物,收货人或代理人应向进境地海关提交:
- 《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广东省内公路运输的,还需交验《进境汽车载货清单》;
- 《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
2. 出口直转货物,发货人或代理人应在启运地海关提交:
- 《出口货物报关单》;
- 《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
- 广东省内公路运输的,还需提交《出境汽车载货清单》。
转关作业全面推行无纸化
为简化手续、提升效率,海关总署已全面推行转关作业无纸化。电子申报数据与纸质单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企业无需再提交纸质《转关货物申报单》《汽车载货清单》,也无需交验《汽车载货登记簿》《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等书面材料。海关通过信息化系统完成审核、放行与核销,显著降低企业成本,提高通关时效。
相关法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0号-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17年第48号关于规范转关运输业务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18年第193号关于全面推行转关作业无纸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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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单位:南昌海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