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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贸破冰与筑篱丨不容忽视的香精安全问题

技贸破冰与筑篱丨不容忽视的香精安全问题 12360服务订阅号
2022-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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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不容忽视的香精安全问题

欧盟将邻甲氨基苯甲酸甲酯列为化妆品限用物质

我国出口企业需关注法规变化,确保产品合规

2022年2月1日,欧盟公报发布第(EU)2022/135号修订案,正式将香精成分邻甲氨基苯甲酸甲酯(Methyl-N-methylanthranilate,简称M-N-MA,CAS号85-91-6)纳入化妆品限用物质管理,新增至欧盟化妆品法规附录Ⅲ第3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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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N-MA是一种常用于化妆品、清洁剂及洗涤用品中的香精香料。根据欧盟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SCCS)多年评估:

  • 2011年指出其具有光毒性,驻留类产品中浓度超过0.1%存在安全风险;
  • 2012年明确其为仲胺类物质,不得与亚硝基化剂共用,且原料中亚硝胺含量不得超过50 μg/kg;
  • 2020年建议:不可用于防晒及暴露于紫外线的产品,驻留类和淋洗类产品中安全使用浓度分别为0.1%和0.2%;
  • 2021年,欧盟据此启动法规修订程序。

最终,欧盟委员会于2022年将其列入限用清单,具体要求如下:

该条款自2022年2月21日起生效,不符合要求的产品自2022年8月21日起不得上市,11月21日起禁止销售。目前,M-N-MA尚未被纳入我国《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年版)》。

化妆品香精的作用与安全性

香精在化妆品中主要用于掩盖原料异味、提升感官体验并增强产品吸引力。目前全球使用的香精香料已超2600种,分为23个化学类别,广泛应用于美容和个人护理产品。

主要健康风险包括变应性接触性皮炎、皮肤刺激、色素异常、光毒性及呼吸系统影响。其中,变应性接触性皮炎多发于面部、腋下和手部,表现为红斑、肿胀和水疱,属终身免疫反应。

香精过敏机制主要包括:

  • 代谢转化生成致敏物,如肉桂醇、丁香酚等;
  • 经空气氧化或代谢形成敏感化合物,如香叶醇、松油烯、柠檬醛异构体等。

国际香精安全管理现状

RIFM(美国日用香料研究所)成立于1966年,负责香料安全研究与数据评估,其结论为IFRA标准制定提供依据。

IFRA(国际日用香料协会)依据RIFM评估结果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截至2021年已发布第50次修订版实践法规。

欧盟管理要求:自2003年起规定,若化妆品中含26种致敏原,驻留类产品浓度高于0.001%、淋洗类高于0.01%,须在标签标注名称。现行法规EC 1223/2009延续此要求。

2012年,SCCS更新意见,确认82种香料可能引发过敏(含上述26种),其中20种为高风险物质(12种化学物、8种天然提取物),相关评估仍在进行中。

我国香精相关法规与标准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作为核心法规文件,采纳了IFRA禁用物质清单,对禁限用组分、检验方法等作出明确规定。

《日用香精》(GB/T 22731-2017)适用于包括化妆品在内的11类日用香精产品,规定了禁用香料及限用香料的最高允许用量。

海关提醒

欧盟已对M-N-MA实施严格监管,出口企业应调整配方以满足当地法规要求。同时,进口商需核查产品香精成分是否符合我国现行法规,避免因不合规造成损失。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转载请注明来源“12360海关热线”

部分图片源自网络

供稿单位:海关总署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暨中华人民共和国WTO/TBT-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宁波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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