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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检疫】关于防止泰国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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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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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政策解读

关于防止泰国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解读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防控措施

2022年1月14日,泰国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其首都曼谷一村庄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涉及的3头宠物猪全部发病并死亡。为防范疫情输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海关总署与农业农村部于1月26日联合发布《关于防止泰国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2022年第11号),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非洲猪瘟基本知识

定义:非洲猪瘟(African Swine Fever, ASF)是由非洲猪瘟病毒(ASFV)感染家猪及野猪引起的急性、出血性、高致死率传染病。该病被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列为法定报告疫病,也是我国重点防范的一类动物疫情。

临床症状:病猪表现为高热(40~42℃)、心跳加快、呼吸困难、咳嗽,眼鼻有脓性分泌物,皮肤发绀,淋巴结、肾及胃肠黏膜明显出血等。症状与传统猪瘟相似,确诊需依赖实验室检测。

传播途径:主要通过直接或间接接触传染源、摄入污染饲料、或经软蜱叮咬传播。病毒可通过消化道、呼吸道及血液扩散,导致全身感染。主要传播循环包括:
(1)家猪—软蜱—家猪
(2)家猪—家猪
(3)野猪—野猪

海关防控措施

1. 禁止入境产品
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泰国输入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

2. 禁止邮寄或携带
禁止通过寄递或旅客携带方式将来自泰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带入我国。一经发现,一律退回或销毁。

3. 运输工具监管
来自泰国的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和汽车等运输工具卸下的动植物废弃物、泔水等,须在海关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丢弃。

4. 非法入境产品处置
边防等部门查获的非法入境泰国猪类产品,一律在海关监督下销毁。

违反上述规定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相关法规处理。

本公告自2022年1月26日起施行。

供稿单位:厦门海关
审核单位: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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