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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4号丨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4号丨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 12360服务订阅号
2022-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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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公告有效期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1号同时废止。

海关总署发布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处理新规

2022年第54号公告明确减免处罚与信用保护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促进外贸保稳提质,海关总署发布2022年第54号公告,就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的处理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公告指出,涉税违规行为指影响税款征收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企业在海关发现前主动披露并按要求及时改正的,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 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主动向海关披露的;
  • 六个月内未披露但在一年内披露,且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比例30%以下,或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企业主动书面报告并接受处理,经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且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依法申请减免税款滞纳金,符合条件的予以减免。

对于主动披露后被处以警告或100万元以下罚款的,相关记录不纳入企业信用状况评定。高级认证企业在此类案件调查期间,继续适用原有管理措施。

同一涉税违规行为再次披露的,不再适用本公告政策。

企业需填写《主动披露报告表》并附相关账簿、单证等材料,向报关地、实际进出口地或注册地海关提交报告。

本公告有效期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原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1号同时废止。

附件:主动披露报告表.doc

海关总署
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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