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允许进口巴基斯坦水牛胚胎
符合检疫卫生要求的水牛胚胎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可输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中国海关总署与巴基斯坦国家粮食安全与研究部签署的检疫和卫生条件议定书,自2022年9月21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巴基斯坦水牛胚胎进口。
一、商品范围
本公告所指水牛胚胎,系在中巴双方注册的生产单位内,通过体外授精技术由活体卵巢采集卵母细胞生产的胚胎。
二、检疫审批
出口至中国的每批水牛胚胎须凭中国海关总署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实施检疫,每证仅限一批次进口。
三、生产单位注册
中方有权派员对巴方推荐的卵母细胞采集中心、精液生产中心及胚胎加工场所进行考核。所有相关生产活动必须在中巴共同注册的设施内完成,注册单位在有效期内具备对华出口资格。
四、动物疫病状况要求
供体母牛、公牛及试情动物所在农场及其周边50公里范围内,近三年内不得发生牛瘟、牛海绵状脑病、牛传染性胸膜肺炎、小反刍兽疫、蓝舌病、牛结节性皮肤病、水泡性口炎和裂谷热。
五、供体动物健康要求
1. 个体须具备唯一、可追溯的耳标标识;
2. 所在农场实施口蹄疫区域化管理,符合中巴关于口蹄疫免疫无疫区的备忘录要求;
3. 定期开展蓝舌病、布氏杆菌病、牛结核病、牛病毒性腹泻等16种疫病监测,中方有权审查监测计划与检测结果;
4. 采卵或采精前3个月内持续饲养于注册中心,并完成至少一次相关疫病检测,结果为阴性;
5. 采样前24小时内经巴方官方兽医临床检查,确认无传染病症状。一旦检出阳性个体,须立即剔除,其衍生产品不得出口中国。
六、胚胎生产卫生标准
1. 卵母细胞、精液及胚胎的采集与处理须符合国际胚胎移植协会(IETS)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标准;
2. 生产全过程须防止病原微生物污染;
3. 胚胎至少清洗10次,每次稀释100倍,再用含0.25%胰蛋白酶冲洗液处理两次,总浸泡时间60–90秒,每次转移使用新灭菌移液管;
4. 同一批次清洗仅限同一供体来源,每次不超过10个胚胎;
5. 在50倍以上显微镜下检查透明带完整性,确保无损伤或附着物;
6. 采用玻璃化冷冻方式保存。
七、储存与封识
出口胚胎应置于符合IETS标准或等效方法铅封标识的冷冻容器中,在中巴认可的加工场所储存至准许出口。
八、检疫证书
合格胚胎由巴方按双方确认格式出具检疫证书。
附件:供体动物的检疫实验要求.doc
海关总署
2022年9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