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提高水生动物进口门槛 出口企业须知合规要点
中韩检验检疫要求全面升级,注册、检测、包装等环节需严格遵循规定
近年来,韩国持续提升输韩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要求,监管范围不断扩大,通关标准日趋严格,对出口国的养殖品种、场所、方式等提出更高要求,显著提高了水生动物出口门槛。
一、制度依据

(一)法律法规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动物防疫法》《生物安全法》《渔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
(二)技术标准
涵盖GB/T18088-2000出入境动物检疫采样、SN/T3086-2012出境活鳗现场检疫监管规程、SN/T2747-2010出境泥鳅检验检疫规程、SN/T2699-2010出境淡水鱼养殖场建设要求、SN/T2642-2010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操作规范、SN/T1550-2005出口种用虾检验检疫规程、SN/T0380-1995出口活鱼检验规程、SN/T0375-1995出口活贝类检验规程、SN/T3201-2012出境水生动物中转包装场建设要求等。
(三)双边协议
中韩《关于进出口活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协议》为双方合作基础。
二、注册登记

根据中韩协议,出口韩国的人工养殖水生动物必须来自中国海关注册的养殖场。中方需向韩国通报注册养殖场名单,韩方可对注册场进行卫生安全检查,中方应提供便利。
三、工作流程

(一)检验检疫标准和方法
依据国际组织推荐标准或双方认可的进口国标准执行。
(二)出口前检验检疫
1. 出口水生动物不得与其他动物混养,须在官方认可设施中隔离养殖,并按用途开展相应检测:
- 用于养殖或种苗的,须监测疫病;
- 用于食用的,须检测病原体及有毒有害物质残留。
2. 包装要求:
- 使用全新或经消毒的容器,符合韩国卫生防疫要求,防止渗漏,不得携带土壤或有害生物;
- 包装用水或冰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或破坏生态的水生植物。

3. 有毒有害物质监控
由海关总署制定监控计划,直属海关组织实施并上报年度报告。监控项目包括氨基糖苷类、化学元素、乙氧基喹啉、染料类、磺胺类、喹诺酮类、四环素类、硝基呋喃类、氯霉素类等。

4. 检疫结果处置
- 经检验合格的,海关加施封识,并出具符合韩国要求的“动物卫生证书”,注明用途、学名、野生或养殖信息,使用准确评语,证书有效期为签发之日起10天;
- 贝类出口须特别标注“无白斑病”。
其他要求:
- 原包装异地出口且货证相符、封识完好的,经查验后放行;
- 需换水、加冰、充氧或更换运输工具的,须在离境口岸海关监督下于指定场所操作并加施封识;
- 运输途中换水、加冰等操作也应在海关指定场所进行。
(三)养殖场与中转场管理
1. 海关对注册养殖场实施监督管理,开展疫病监测并建立档案。韩国列明25种检疫疫病,目前对中国免除5种(石鲷虹彩病毒、真鲷虹彩病毒、传染性胰脏坏死病、病毒性神经坏死病、传染性皮下造血器官坏死病),其余20种需根据本地出口品种和疫情情况开展监测,如牡蛎需重点监测折光马尔太虫、牡蛎包拉米虫等。
2. 注册养殖场和中转场须建立完整生产与中转记录档案,如实填写《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检验检疫监管手册》,记录水质、引进、疫病、药物饲料使用、投苗、转池、用药、出场等情况,存档备查。

3. 养殖、捕捞器具定期消毒,运输容器、用水及工具保持清洁并符合防疫要求。
4. 用药管理:
- 禁止存放、使用中韩禁用药物;
- 允许使用的药物须遵守停药期规定;
- 中转、包装、运输期间不得饲喂或用药,所用消毒剂须符合两国规定。
5. 饲料要求:
- 饲料须符合中韩相关规定;
- 鲜活饵料不得来自疫区或污染水域,须经海关认可方式处理,不得含禁用药物;
- 观赏和种用水生动物禁止饲喂同类动物(含卵和幼体)鲜活饵料。

6. 安全评价与应急制度:
- 引进水生动物须经所在地海关批准,并隔离养殖不少于30天,经安全评价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 引进食用水生动物须在注册场养殖至少该品种生长周期的三分之一且不少于2个月方可出口;
- 中转包装期一般不超过3天;
- 发生WOAH或农业农村部规定的重大疫情时,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规定上报。
(四)违法违规处置
1. 暂停进出口
- 我国发生水生动物疫病时,韩国可暂停疫区产品进口;
- 进口产品检出卫生安全问题或疫病,韩方可暂停相关地区或养殖场进口,直至问题解决;
- 暂停措施撤销由双方协商确定。
2. 暂停受理申报
出现以下情形,海关可责令限期整改,必要时暂停申报:
- 出口产品被国内外机构检出疫病、有毒有害物质或其他安全问题;
- 擅自引进水生动物或未按规定隔离养殖种用动物;
- 未办理注册登记变更或注销手续;
- 年审不合格。

3. 注销注册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将注销注册:
- 有效期届满未延续;
- 企业终止、停产、转产或不再从事出境业务;
- 注册被撤销、撤回或证书被吊销;
- 年审不合格且整改仍不达标;
- 一年内无水生动物出境;
- 因不可抗力无法实施注册事项;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 法律责任
存在以下行为的,海关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注册证书:
- 隐瞒应报疫情;
- 在非指定场所换水、加冰、换包装或更换运输工具;
- 损毁检验检疫封识;
- 存放禁用药物;
- 拒不接受监管。
违反以下规定的,按《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处罚:
- 冒用非注册场水生动物;
- 以养殖冒充野生;
- 提供虚假供货证明;
- 违规使用饲料、药物、养殖用水等投入品;
- 逃避检验检疫或弄虚作假。
(五)通报机制
我国发生重大水生动物疫病、水体污染或水产品中毒事件,应及时通报韩国。注册养殖场新增或主要注册信息变更,也须向韩方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