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允许进口乌兹别克斯坦鲜食葡萄
明确检疫要求,保障水果质量安全
海关总署发布2023年第57号公告,正式允许符合相关植物检疫要求的乌兹别克斯坦鲜食葡萄(Vitis vinifera L.)进口。该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中乌双方签署的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制定,旨在防范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保障我国农业生态安全和食品安全。
一、检验检疫依据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中乌两国关于鲜食葡萄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与产地
允许进口的商品为鲜食葡萄,产自乌兹别克斯坦全国葡萄产区。
三、果园与包装厂管理
输华葡萄的果园和包装厂须经乌方植物保护和检疫局审核备案,并由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每年出口季前由乌方向中方提交名单,经批准后在海关总署官网公布。
果园需建立质量管理和溯源体系,实施良好农业规范(GAP)和有害生物综合防治(IPM),并开展全年监测。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葡萄花翅小卷蛾、大丽花轮枝孢、榆蛎盾蚧、吐伦品粉蚧,须采取专项防控措施:
- 葡萄花翅小卷蛾:果园须来自非疫产区或实施系统控制措施区域。非疫产区一旦发现疫情,须立即暂停出口并向中方通报;系统控制区需从开花期至收获期每公顷设置不少于2个诱捕器,每两周检查一次。
- 其他三种有害生物:生长期间每15天进行一次人工调查,发现危害即采取化学或生物防治。
包装厂须在乌方监管下运行,具备独立功能区和卫生条件,加工过程中须剔除病果、虫果、烂果等,并建立可追溯记录系统。
四、包装与出口前检疫
包装材料应干净、未使用,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要求;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标准ISPM 15。包装箱须标注水果种类、品种、国家、产地、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并标明“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
出口前,乌方按2%比例抽样检验(连续两年无问题后降至1%),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土壤或植物残体则不得出口,必要时暂停相关单位输华资格。
经检疫合格的货物,须由乌方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注册信息,并附加声明:“该批货物符合乌兹别克斯坦鲜食葡萄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五、进境检验检疫
葡萄抵达中国口岸时,海关将核查检疫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及包装标识。货物须从允许进口水果的指定口岸入境,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放行。
不合格处理措施如下:
- 来自未经批准果园或包装厂的,不予进境;
- 检出葡萄花翅小卷蛾活体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并暂停相关单位出口资质;
- 发现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的,视情况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 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必要时暂停相关果园本季出口。
六、监督与回顾机制
贸易首年,中方可在乌方协助下对输华葡萄产区开展实地或远程考察。后续将根据疫情动态和进境截获情况开展风险评估,必要时调整检疫要求或派专家赴乌实地评估。
海关总署将持续加强进境水果风险管理,确保进口葡萄质量安全可控,维护国内农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