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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60号丨关于澳门输内地肉制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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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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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澳门肉制品输内地。

海关总署允许符合要求的澳门肉制品输往内地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备忘录规定,符合条件的澳门肉制品即日起可进入内地市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章,结合《海关总署与澳门特区政府行政法务司关于澳门输内地肉制品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备忘录》,海关总署发布2023年第60号公告,正式允许符合要求的澳门肉制品输往内地。

一、允许输内地产品范围

允许输内地的澳门肉制品是指以畜禽肉或其可食副产品为主要原料,经腌、腊、卤、酱、蒸、煮、熏、烤、烘焙、干燥、油炸、成型、发酵、调制等工艺加工而成的生或熟肉类制品。

二、生产企业要求

生产企业须在澳门市政署监督下运营,符合内地与澳门兽医卫生及公共卫生法规要求。企业需经澳门主管部门认可并报海关总署审核注册,拟输往内地的产品清单须在海关总署备案。

三、生产加工过程要求

  1. 所用肉类原料须全部来自内地且经检验检疫合格;
  2. 辅料使用应符合内地与澳门相关法律法规;
  3. 原辅料及成品中兽药、农药、重金属、食品添加剂等有害物质残留不得超过两地规定的最高限量;
  4. 产品不得被致病微生物污染,须符合两地法律规定;
  5. 产品应卫生、安全,适合人类食用;
  6. 输内地产品须独立生产管理,与非输内地产品严格区分,并在专用仓库或区域贮存,明显标识。

四、证书要求

每批次货物须随附官方正本食品卫生证明书,证明其符合内地与澳门公共卫生及检验检疫要求。同一生产批次分多次陆路运输(不含铁路)至同一收货人时,每车次须随附澳门市政署出具的《食品卫生证明书》副本;最后一车次除副本外,还需提供正本。证明书格式与内容须事先获得双方认可。

五、包装、储存与运输要求

输内地肉制品应采用一次性、符合国际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外包装须用中文标明规格、产地、品名、重量、生产企业名称、注册编号、生产批号、贮存温度、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并加施海关总署备案的检验检疫合格标志,同时满足内地预包装食品标签相关法规要求。

从包装、储存到运输全过程须符合两地卫生标准,防止污染。冷冻产品中心温度不得高于-15℃,冰鲜产品中心温度保持在0℃至4℃之间。装运后须在澳门官方兽医监督下施加封识,运输途中不得拆包或更换包装。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2023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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