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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62号丨关于进口哈萨克斯坦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62号丨关于进口哈萨克斯坦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12360服务订阅号
2023-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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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哈萨克斯坦野生水产品进口。

海关总署允许进口哈萨克斯坦野生水产品

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野生水产品可输华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哈萨克斯坦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哈萨克斯坦野生水产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哈萨克斯坦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指产自哈萨克斯坦自然水域的野生水产资源及其罐头制品,不包括活水生动物、繁殖材料,以及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或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物种及其产品。

三、生产企业要求

出口企业(含加工、捕捞、运输、加工船及冷库)须经哈萨克斯坦官方批准并接受有效监管,卫生条件应符合中哈两国法律法规。生产企业须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向中国海关总署推荐注册,未获注册企业不得对华出口。

四、进口产品要求

哈方须确保输华产品满足以下条件:

(一)为合法捕捞所得;

(二)原料及成品未来自以下区域:

1. 发生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或中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目录规定的需通报水生动物疫病的地区;

2.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并影响或可能影响产品的地区;

3. 存在严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或《议定书》行为的地区;

4. 企业员工发生重大传染病并可能影响产品安全的场所;

5. 捕捞海域受污染物(如放射性物质)影响,可能导致产品污染的区域。

(三)不得使用双方禁用药物或添加剂,限用物质须按规定使用;产品不得检出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及异物;

(四)经检验检疫,无传染病和寄生虫病迹象,未感染中国或WOAH列明的水生动物疫病;

(五)从捕捞到出口全过程须符合中哈兽医卫生要求,具备可追溯性和冷链控制能力。

五、证书要求

每集装箱产品须随附至少一份正本兽医(卫生)证书,证明其符合中哈法规及《议定书》要求。证书须完整填写全链条生产企业信息,包括加工厂、捕捞船、运输船、加工船和冷库名称及注册编号。

证书须以中文和英文打印,格式与内容须经双方认可。哈方应将证书样本、签发机构、印章及签字官员名单和笔迹报中方备案。任何变更须经双方同意。

六、包装和标识要求

产品须采用全新、符合中国法规和卫生标准的内外包装,防止污染。标签须用中英文或中哈文标注:商品名与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保存条件、生产方式、生产地区(州/省/市)、生产企业名称及注册编号、目的地(中华人民共和国)。

预包装产品须符合中国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相关规定。

七、其他要求

中国海关依法对进口产品实施检验检疫。不合格产品将按中国法律予以退回、销毁等处理。对存在严重或多次违规的企业,中方有权加强查验或暂停进口。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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