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允许进口哈萨克斯坦食用豌豆和兵豆
符合检疫要求的豌豆、兵豆自即日起可输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海关总署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签署的检验检疫议定书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哈萨克斯坦食用豌豆(Pisum sativum)和兵豆(Lens culinaris)进口至中国。
一、检验检疫依据包括上述法律法规及《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以及中哈双方关于豌豆、兵豆输华的检验检疫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的商品为在哈萨克斯坦境内种植、加工,用于食用或食品加工的豌豆和兵豆籽实,不得作种植用途。
三、允许产地为哈萨克斯坦全境。
四、输华豌豆和兵豆不得携带以下22类有害生物:
- 南芥菜花叶病毒(ArMV)
- 菜豆象、箭斑圆皮蠹、欧洲兵豆象、谷斑皮蠹、花斑皮蠹
- 豌豆细菌性疫病菌
- 鳞球茎茎线虫
- 列当属(非中国种)、棉花黄萎病菌
- 苍耳属(非中国种)、顶羽菊、菟丝子属
- 假高粱及其杂交种
- 法国野燕麦、假苍耳
- 节节麦、具节山羊草
- 宽叶高加利、牧人针、毒莴苣、疣果匙荠
五、装运前须满足以下要求:
1.加工企业须经哈方检查并推荐,中方审核后予以注册登记。
2.哈方应在作物生长期和储藏期开展疫情调查,及时向中方通报新发植物疫情及防控措施。
3.产品可采用包装或散装运输。包装材料应清洁、卫生、无污染,并标注品名、产地、加工企业名称及注册号,同时注明“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包装产品须符合中国预包装食品标签规定。
4.运输工具应符合卫生防疫要求,装运前须彻底检查,防止混入杂草籽、活虫、土壤等污染物。
5.出口前须对货物实施检疫处理,确保不带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及其他活体昆虫。哈方需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符合中哈议定书要求。
六、进境检验检疫要求如下:
1.进口商应在签订合同前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货物须在海关指定监管场所接受检验检疫。
2.海关将核查检疫许可证、企业注册信息及植物检疫证书的有效性。
3.对进境货物依据相关法规及本公告要求实施查验,合格后准予进境。
4.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处理:无有效检疫证书或来自未注册企业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检出关注有害生物的,实施除害、退回或销毁;其他不符合项按中国法律法规处置。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6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