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允许符合要求的法国猪肉进口
依据双边议定书及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符合条件的法国猪肉即日起可输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法兰西共和国农业与粮食主权部关于中国从法国进口猪肉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条件议定书》的规定,海关总署发布2023年第48号公告,正式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法国猪肉进口至中国。
一、检验检疫依据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以及中法两国签署的双边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产品范围
允许进口的猪肉涵盖猪胴体的全部可食用部分,包括内脏。
三、生产企业注册要求
向中国出口猪肉的法国屠宰及加工企业,须符合中法双方在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法国需向中方推荐企业名单及相关资料,中方将组织专家进行文件审核和实地评审,评审通过后列入注册企业名单。
四、检验检疫要求
1. 疫病状况:法国确认境内无口蹄疫、猪捷申病、牛瘟、猪水泡病和猪瘟。非洲猪瘟防控按照2021年12月13日中法签署的区域化管理合作协议执行。
2. 活猪来源要求:用于生产输华猪肉的生猪须:
- 出生并持续饲养于法国;
- 来自过去六个月内未发生炭疽病、布鲁氏杆菌病、伪狂犬病、传染性胃肠炎、结核病和旋毛虫病的农场;
- 来自过去六个月无猪呼吸系统发育不良综合征临床症状的农场;
- 未因法定应申报猪病而被限制或监测。
3. 加工过程控制:
- 按法国及欧盟法规实施宰前、宰后检验;
- 屠宰猪健康无传染病症状,胴体及脏器无病理变化;
- 兽药、农药、重金属等残留符合中欧限量标准;
- 产品无致病微生物污染,符合中欧食品安全法规;
- 产品卫生安全,适合人类食用。
4. 储存管理:出口猪肉应在冷库中设有专门存放区域。
五、证书要求
每批输华猪肉须随附由法国官方签发的正本卫生证书,证明其符合中法双边议定书及相关法规要求。证书须以中文和法文出具,格式与内容需事先经双方认可。
六、包装、储存与运输要求
产品须使用符合国际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外包装须以中法双语标明品名、重量、生产厂名称、地址、注册编号、储存条件和生产日期,并加施中方认可的检疫合格标志。
从包装、储存到运输全过程须保持卫生,防止污染。冷冻肉中心温度不得高于-18℃。装箱后须在法国官方兽医监督下施加铅封,铅封号须在卫生证书中注明,运输途中不得拆换包装。
海关总署
2023年5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