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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7号丨关于进口伊朗乳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7号丨关于进口伊朗乳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12360服务订阅号
2023-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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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乳品进口:

海关总署允许进口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伊朗乳品

自2023年2月21日起,符合相关标准的伊朗乳制品可正式对华出口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农业部关于伊朗输华乳品检验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伊朗乳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农业部关于伊朗输华乳品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
(四)《海关总署关于明确进口乳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二、允许进口产品范围
包括以牛乳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经适当热处理的乳粉、乳清粉、乳清蛋白粉、牛初乳粉、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干酪及再制干酪、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炼乳等。

三、生产企业要求
输华乳品生产企业须经伊朗官方批准或注册,并接受其监管,同时符合中伊两国有关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的要求。向中国出口的乳品生产企业必须获得中国海关总署的注册资格,未获注册企业不得对华出口。

四、原料奶畜养殖要求
为输华乳品提供原料乳的奶畜应来自符合以下条件的农场:
1. 口蹄疫检疫限制已解除至少2个月;
2. 过去12个月内未因炭疽病受检疫限制;
3. 未发现牛结核病、副结核、牛瘟、裂谷热、传染性牛胸膜肺炎;
4. 接受伊朗农业部监管;
5. 农场及周边地区未因动物疫情被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或伊朗法规实施检疫限制。
奶畜不得饲喂中伊两国禁止使用的饲料。原料乳需执行伊朗国家残留监控计划,并确保兽药、农药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残留不超过中国国家标准限值。

五、检疫审批要求
巴氏杀菌乳及以巴氏杀菌工艺生产的调制乳须事先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六、随附证书要求
每批输华乳品须随附伊朗官方签发的卫生证书。

七、食品安全标准
(一)产品须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伊朗法律法规要求。
(二)产品或原料乳须采用以下加工方式之一:
  1. 超高温灭菌(UHT):最低温度132℃持续至少1秒;
  2. 高温瞬时巴氏杀菌(HTST):若乳品pH值低于7.0,采用不低于72℃加热至少15秒;
  3. 若pH值为7.0及以上,需进行两次HTST处理。

八、包装与标识要求
输华乳品须使用符合中国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外包装应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品名、重量、生产厂名称、注册编号、生产批号、储存条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内包装标签须注明原产国、品名、企业注册号、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生产批号。

九、存放与运输要求
从包装、储存到运输全过程须保持卫生,防止污染。货物装箱后须加施封识,封识号应在兽医卫生出口证书中注明,运输途中不得拆包或更换包装。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2月21日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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