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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75号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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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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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发布2023年第75号公告 规范保税仓库及出口监管仓库管理

明确布局要求、运作规范与建设标准,推动两仓有序发展

为进一步规范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以下简称“两仓”)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发布2023年第75号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

一、科学布局,统筹发展

各直属海关负责对“两仓”进行科学规划、总量控制、优化存量,并对外公布布局方案。企业申请设立需符合以下原则:

  • 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结合地方经济发展战略,支持管理规范、资信良好、信息化系统满足监管要求的现代物流企业设立“两仓”。
  • 按需设立、协调发展:统筹现有发展基础与未来需求,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错位布局、功能互补,促进国际物流链延伸和国内物流产业升级。
  • 有序推进、动态管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鼓励合理设仓与注销,避免资源浪费;对利用率偏低区域不再新增设仓,引导企业高效利用现有资源。

二、规范运作,强化监管

  1. 除存储大宗商品、液体货物外,“两仓”货物实际进出库后24小时内,经营企业须通过金关二期系统向海关报送到货确认核放单。超期报送应主动说明原因;必要时,海关可要求相关企业也执行该规定。
  2. 保税仓库货物办结海关手续或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办结转进口手续后,收发货人应在20日内提离。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期,累计不得超过3个月。
  3. 申请注销“两仓”的,企业须办结所有货物出库手续(包括征税进口、复运出境、退仓、销毁等),并完成核注清单、申报表、出入库单、担保等单证核销。

三、统一设置规范,限期整改达标

新设立“两仓”须按照《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设置规范》建设。对于2023年7月1日前已设立的仓库,如不符合《设置规范》,应于2025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改。整改期间注册登记证书到期的,符合条件的可先行延期;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不予续期。

本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设置规范.doc

海关总署
202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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