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允许进口比利时芽球菊苣
符合检疫要求的比利时新鲜芽球菊苣正式获准输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食品安全法》以及中国海关总署与比利时联邦食品链安全局达成的议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植物检疫要求的比利时芽球菊苣(学名:Cichorium intybus var. foliosum,英文名:Witloof chicory)进口至中国。
一、检验检疫依据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中比双方签署的《关于比利时芽球菊苣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新鲜芽球菊苣(又称“维特罗夫菊苣”)的可食用芽球部分,简称“芽球菊苣”。
三、允许产地
比利时境内符合条件的芽球菊苣产区。
四、企业注册要求
出口至中国的芽球菊苣种植基地和包装厂须由比利时联邦食品链安全局审核备案,并经中国海关总署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产品类型及注册编号。贸易开始前,比方需向中方提交注册名单,经批准后由海关总署官网对外公布。
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 菊迪卡氏菌(Dickeya chrysanthemi)
2. 尖镰孢菌(Fusarium oxysporum)
3. 马铃薯坏疽病菌(Phoma exigua var. exigua)
4. 隐地疫霉菌(Phytophthora cryptogea)
5. 红腐疫霉菌(Phytophthora erythroseptica)
6. 苜蓿黄萎病菌(Verticillium albo-atrum)
7. 棉花黄萎病菌(Verticillium dahliae)
六、出口前管理措施
(一)种植基地管理
种植基地应在比利时监管下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溯源体系,实施良好农业规范(GAP),保持环境卫生,执行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有害生物监测,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时,该基地当季不得向中国出口。相关技术人员须接受官方培训并指导防控工作。监测与防治记录应保存至少两年,并应中方要求提供。
(二)包装厂管理
加工、包装、储藏和运输过程须在比利时或其授权人员监督下进行。原料必须来自注册基地,包装厂及冷库应具备防虫设施,防止再污染。产品须经剔除、分级,确保不携带活体有害生物、植物残体、土壤及其他杂质。包装后应立即入库单独存放。包装厂须建立溯源体系,记录加工日期、来源基地、数量、出口信息等。
(三)包装要求
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规定。包装箱须标注产品名称、国家、产地、种植基地及包装厂注册信息。每个托盘或单个包装须标明“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标准ISPM 15。装箱前须检查集装箱卫生状况并留存记录。
(四)出口前检疫
前两年内,每批货物按2%比例抽样检查;若无检疫问题,后续抽检比例降至1%。如检出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土壤或植物残体,该批不得出口,相关基地和包装厂将被暂停资格,直至整改完成。相关记录须保存并应要求提供。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合格货物须随附比利时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并包含附加声明:“The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Witloof Chicory from Belgium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比利时芽球菊苣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若进行除害处理,证书中须注明处理方法、时间及时长。贸易启动前,比方应向中方提交证书样本用于备案。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货物抵达中国口岸时,海关将核查植物检疫证书及包装标识是否合规,并按规定实施检验检疫。
不合格情况处理如下:
1. 来自未经批准的企业——不准进境;
2. 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退回或销毁;
3. 检出检疫性有害生物、土壤或植物残体——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4. 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退回或销毁;
5. 其他不合格情形——依法处理;
6. 发现重大问题,中方将通报比方,必要时暂停相关企业输华资格,待整改评估合格后方可恢复。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7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