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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82号丨关于中国与新西兰原产地电子联网升级有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82号丨关于中国与新西兰原产地电子联网升级有关事宜的公告 12360服务订阅号
2023-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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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公告自2023年7月5日起实施。自本公告实施之日起,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4号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82号:中国与新西兰原产地电子联网升级

为进一步便利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货物合规通关,自2023年7月5日起,“中国—新西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升级功能正式上线,全面实现《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及《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项下新西兰签发的原产地证书与原产地声明(统称“原产地证明”)电子数据的互联互通。

一、进口申报无纸化便利措施
进口人凭新西兰签发的原产地证明申请享受RCEP或《中新自贸协定》协定税率,并采用“通关无纸化”方式申报的,无需再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填报原产地证明电子数据或上传相关文件。

若系统提示原产地证明电子信息缺失:
– 2023年7月5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可按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规定补充录入信息并上传证明;
– 自2024年1月1日起,须按规定办理税款担保手续。

二、有纸报关要求
选择“有纸报关”方式的进口人,申报时须提交原产地证明纸质文件。

三、出口申报
出口申报仍依照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执行。

本公告自2023年7月5日起实施,原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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