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废止8部指定监管场地相关公告
新管理规范全面实施,相关工作以2021年第4号公告为准
海关总署发布2023年第31号公告,决定废止海关总署2019年第74号、第80号、第81号、第89号、第92号、第108号、第114号及第165号等8部公告。上述公告内容已被现行《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覆盖或不再适应当前管理要求。
今后,指定监管场地相关管理工作统一依据《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海关总署2021年第4号公告附件3)执行,各类指定监管场地名单将在海关总署官网(www.customs.gov.cn)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2023年4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