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允许进口所罗门群岛椰子粕
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椰子粕即日起可输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相关法规,结合中国海关总署与所罗门群岛农业和畜牧业部签署的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所罗门群岛椰子粕(copra oil cake)进口至中国。
一、检验检疫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4. 中方与所方签署的《关于所罗门群岛输华椰子粕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所指椰子粕,为在所罗门群岛境内种植的椰子经清洗、压榨及提炼油脂后的副产品。
三、企业注册要求
输华椰子粕生产企业须由所罗门群岛农业和畜牧业部向中国海关总署推荐,经中方考核合格后予以注册登记。获准企业名单将在海关总署官网公布并动态更新。
四、关注的有害生物
输华椰子粕不得携带以下检疫性有害生物:
1.缢胸谷盗(Silvanus difficilis)
2.大眼谷盗(Silvanus lewisi)
3.微皮伞属真菌(Marasmiellus cocophilus)
五、生产与出口要求
(一)生产、存储及运输
1. 所方需对输华椰子粕加工厂实施官方监管,确保产品安全卫生。加工企业应建立并有效运行HACCP体系或溯源管理体系,严格控制原料、加工、仓储、运输等环节,防止椰子粕被土壤、动物尸体、粪便、羽毛等污染,禁止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及动物源性成分。
2. 椰子粕应单独存放,仓库须具备防鼠、防虫、防鸟措施,避免二次污染。
3. 包装应清洁卫生,运输工具须清扫干净,必要时进行消毒。
4. 集装箱或散装船舱内每个包装须标注加工厂名称、注册号及“所罗门群岛椰子粕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产品标签须符合中国国家标准《饲料标签》(GB 10648)。
(二)离境前检疫与证书
1. 每批货物须经所方检疫合格,并附具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
2. 证书须注明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号、集装箱/车厢号或船舶名称,并包含如下声明:“该批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所罗门群岛农业和畜牧业部关于所罗门群岛输华椰子粕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如实施除害处理,须注明处理方式及技术指标。
六、进境检验检疫
中国海关将核查企业注册信息及植物检疫证书的真实性与有效性,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告第四、五条要求对货物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七、不符合情况处理
1. 植物检疫证书不符合要求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 发现活体检疫性或其它有害生物的,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3. 发现土壤或未经批准的转基因成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 发现动物粪便、尸体、禽类羽毛、植物种子或不符合中国饲料安全卫生标准的,作无害化、退回或销毁处理;
5. 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作补正、退回或销毁处理。
出现上述问题,中方将向所方通报,并视情采取暂停相关企业乃至暂停所罗门群岛椰子粕输华的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7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