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允许进口蒙古国屠宰用绵羊和山羊
符合检疫卫生要求的蒙古国输华屠宰用绵羊和山羊即日起可进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食品安全法》及相关双边协议,海关总署发布2023年第92号公告,正式允许符合检疫卫生要求的蒙古国屠宰用绵羊和山羊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中蒙关于蒙古国输华屠宰用绵羊和山羊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商品
指入境后14天内完成屠宰、不用于繁殖的绵羊和山羊。
三、检疫审批要求
蒙古海关总局须在确认中方已签发有效《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检验检疫。每份许可证仅限进口一批动物。
四、境外饲养卫生要求
1. 出口动物须符合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区域化管理要求,并获中方认可。
2. 无疫区应靠近中国口岸且距离大于3公里,具备天然或人工屏障,周边3公里内易感动物需免疫。
3. 原农场过去12个月内无口蹄疫、结核病、布氏杆菌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山羊痘、痒病、副结核病、炭疽、裂谷热等疫病实验室确诊病例,近3个月未因疫病受流动限制。
4. 动物须接种口蹄疫(至少2次)、布氏杆菌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疫苗,程序经中方认可。
5. 使用中蒙双方认可药物进行驱虫。
6. 运输车辆及笼具须彻底清洗并消毒。
五、境外隔离检疫要求
1. 合格动物调入隔离场,隔离期不少于30天,从最后一只动物入场起计算。
2. 隔离场须位于中方认可的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免疫无疫区内,符合WOAH及中方建设规范(SN/T 4233-2021),并处于蒙方监管下。
3. 动物按批次分区饲养,入场时由官方兽医逐头临床检查,出现传染病症状者须剔除。
4. 隔离期间每日巡查,若发现口蹄疫等重大疫病并确诊,全群禁止输华。
5. 饲草垫草须来自无相关通报疫病的批准区域。
6. 按中方认可计划开展口蹄疫、绵羊痘、山羊痘免疫抗体监测,采样比例不低于3%,抗体合格率须高于70%。
六、食品安全要求
1. 禁止使用未经批准药物及促生长激素。
2. 药物残留限量须符合中国标准。
3. 蒙方须建立并实施有效的安全风险监控计划。
七、运输要求
1. 装运前24小时内须经官方兽医逐头临床检查,确认健康且适合运输。
2. 运输路线两侧3公里范围内近6个月无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山羊痘疫情报告。
3. 运输车辆及笼具须清洗消毒。
4. 运输途中不得混装其他货主动物。
5. 所用饲草垫草须来自批准无疫区域。
6. 须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指定路线和口岸入境。
八、动物福利要求
饲养、隔离、运输全过程须遵循WOAH动物福利指南。
九、检疫证书要求
经检疫合格的动物,由蒙古海关总局按双方确认样本签发检疫证书。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2023年7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