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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96号丨关于进口巴基斯坦干辣椒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96号丨关于进口巴基斯坦干辣椒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12360服务订阅号
2023-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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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巴基斯坦干辣椒进口。

海关总署允许进口符合检疫要求的巴基斯坦干辣椒

依据最新公告,满足植物检疫标准的巴基斯坦干辣椒可输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食品安全法》及相关双边协议,海关总署发布2023年第96号公告,即日起允许符合要求的巴基斯坦干辣椒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中巴两国签署的《关于巴基斯坦干辣椒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指在巴基斯坦种植的食用辣椒(Capsicum annuum L.)经自然晾晒或其他干制工艺加工后的产品。

三、企业注册要求

输华干辣椒的种植基地和加工包装企业须在巴基斯坦国家食品安全与研究部植物保护局备案,并经中国海关总署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及注册号。每年出口季前,巴方需向中方提交注册名单,经审核后由海关总署官网公布。

四、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 四纹豆象(Callosobruchus maculatus)
  • 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
  • 列当属(Orobanche spp.)
  • 马铃薯A病毒(Potato virus A, PVA)
  • 番茄丛矮病毒(Tomato bushy stunt virus, TBSV)
  • 番茄斑萎病毒(Tomato spotted wilt virus, TSWV)
  • 番茄环斑病毒(Tomato ringspot virus, ToRSV)
  • 棉花黄萎病菌(Verticillium dahliae)

五、出口前管理措施

(一)种植基地管理

种植基地须建立质量与溯源管理体系,实施良好农业规范,保持卫生环境,开展有害生物综合防控。针对番茄斑萎病毒和番茄环斑病毒,原料应来自经中方认可的非疫产地或非疫生产点,相关资料须及时提供给中方。

巴方负责对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进行监测,技术人员须接受官方培训,并保留监测与防治记录,包括农药使用情况,供中方查验。

(二)加工包装企业管理

加工、包装、储藏和运输全过程须在巴方检疫监管下进行。企业须具备硬化地面、原料场和成品库,功能区独立且与生活区隔离。

产品须经过人工挑拣、筛选和清洁,确保不含植物残体、土壤等杂质。企业须建立溯源体系,记录加工日期、来源基地、数量、出口信息等,确保可追溯。

(三)包装要求

包装材料应干净、未使用,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规定。每个包装须以英文标明产品名称、产地、国家、种植基地及加工企业名称与注册号,并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运输工具或集装箱须卫生合格并加施封识,抵达中国口岸时封识应完好。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

贸易前两年内,巴方按2%比例抽样检查;若无检疫问题,两年后降至1%。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枝叶或土壤,该批货物不得出口,巴方须查明原因并改进,同时保存并提供查获记录。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合格货物须随附植物检疫证书,注明种植和加工企业的名称或注册号,并包含以下声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Dried Chilies from Pakistan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巴基斯坦干辣椒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贸易启动前,巴方须向中方提供证书样本用于备案。

六、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干辣椒入境时,中国海关将核查植物检疫证书和包装标识,并按规定实施检验检疫。合格者准予进境。

发现以下情形将作相应处理:

  • 来自未经注册基地或企业的,不准进境;
  • 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的,退回或销毁;
  • 检出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的,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 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退回或销毁;
  • 其他不合格情况,按中国法律法规处理。

如多次出现不合格,中方将通报巴方,并可能暂停相关企业或基地本出口季的进口资格。巴方须查明原因并整改,中方根据整改结果决定是否恢复进口。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2023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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