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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丨关于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丨关于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 12360服务订阅号
2023-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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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其他规定仍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部门延续跨境电商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

2023年1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退运商品可享税收减免

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加快发展,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2023年第34号公告,明确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

根据公告,对2023年1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或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退货的相关税收规定执行。

除上述调整外,其他规定继续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023年第4号公告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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