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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35号丨关于进口阿曼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35号丨关于进口阿曼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12360服务订阅号
2023-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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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阿曼野生水产品进口。

海关总署发布进口阿曼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

符合相关标准的阿曼野生水产品即日起允许输华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阿曼苏丹国农业、渔业和水资源部关于阿曼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阿曼野生水产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阿曼苏丹国农业、渔业和水资源部关于阿曼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指野生的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和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物种,以及活水生动物和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三、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国出口的野生水产品生产企业(含加工企业、捕捞船、运输船、加工船、独立冷库)须经阿曼官方批准并接受其有效监管,卫生条件应符合中阿两国兽医及公共卫生法规要求。

生产企业须由阿曼苏丹国农业、渔业和水资源部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未经注册的企业不得对华出口。

四、进口产品要求

阿曼方面须确保输华野生水产品:

(一)在阿曼本国或国际水域合法捕捞;

(二)原料及产品未涉及以下情形:

  • 阿曼境内发生中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或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的需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可能影响产品安全;
  •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已影响或可能影响输华产品;
  • 已出口或拟出口产品严重违反中阿法律法规或议定书规定;
  • 生产企业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如员工感染传染病),可能导致产品污染;
  • 捕捞海域受污染物(如放射性物质)影响,可能造成产品污染。

(三)未使用双方禁用药物或添加剂,按规定使用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经检测无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和异物;

(四)经检验检疫,产品卫生安全、适合人类食用,无传染病或寄生虫病病理指征,未检出相关疫病;

(五)从捕捞到出口全过程符合中阿卫生要求和可追溯要求,并满足冷链运输安全卫生标准。

五、证书要求

每批输华野生水产品须随附至少一份正本兽医(卫生)证书,证明产品符合中阿法律法规及议定书规定。证书须完整填写从捕捞、加工、包装、储存、运输、中转至出口各环节涉及的生产企业信息,包括名称及注册编号。

证书须以中文和英文印制,英文为必填语言。证书格式、内容、官方印章及签字官员笔迹须经双方认可,并及时向中方备案。如有变更,阿方应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中方。

六、包装和标识要求

产品应采用全新、符合国际卫生标准的内外包装,防止污染。

内外包装须加贴中英文或中阿拉伯文标签,标明:商品名与学名、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批号、保存条件、生产方式(野生捕捞)、生产企业名称及注册号、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预包装形式进口的产品,其中文标签须符合中国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相关规定。

七、其他要求

中国海关将对阿曼输华野生水产品实施进口检验检疫。对不合格产品,依法采取退回、销毁等处理措施。对多次出现质量问题或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生产企业,中方有权加强查验或暂停其进口资质。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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