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税款滞纳金减免政策解读
助企纾困背景下,符合条件企业可申请滞纳金减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响应国务院稳住经济大盘的决策部署,海关总署出台多项助企纾困措施,其中包括对因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的企业实施税款滞纳金减免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等相关规定,进出口企业应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完成缴税。逾期未缴的,海关将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在特殊情况下,对于因疫情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困难、未能按期缴税,但在缴款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完成补缴的企业,可依据海关总署2015年第27号公告相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减免产生的滞纳金。需注意:担保放行货物不适用此项减免政策。
企业申请滞纳金减免需提交以下材料:
- 报关单及随附资料复印件;
- 滞纳金缴款书复印件;
- 已补缴税款的税单复印件;
- 企业情况说明材料;
- 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由征税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负责办理。企业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执法系统中的“海关事务联系单”—“税款滞纳金减免申请”模块,或登录“互联网+海关”平台进入“税费业务”—“税款滞纳金减免申请”功能,录入信息并上传电子材料。必要时,海关将要求企业提供纸质材料进行核验。
以上内容供参考。
供稿单位:湛江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