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允许进口尼加拉瓜养殖水产品
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尼加拉瓜养殖水产品即日起可输华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尼加拉瓜共和国农业保护与健康研究所关于尼加拉瓜输华养殖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尼加拉瓜养殖水产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以及中尼双方签署的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指人工养殖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不包括CITES附录和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物种、活水生动物及繁殖材料。具体目录见附件。
三、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国出口的养殖水产品生产企业(含加工企业、独立冷库)和养殖场须经尼方批准并接受有效监管,卫生条件须符合中尼双方兽医及公共卫生法规要求。生产企业应由尼方向中方推荐注册,未获注册企业不得对华出口,且注册产品应在允许进口范围内。
四、进口产品要求
1. 须在尼加拉瓜本国水域养殖;
2. 原料及产品不得来自以下情形影响区域:
(1)发生中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或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必须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
(2)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影响输华产品质量;
(3)严重违反中尼法律法规或议定书规定;
(4)生产企业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如员工感染重大传染病),可能造成产品污染。
3. 不得使用双方禁用药物或添加剂,限用药物须按规定使用;不得检出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和异物;
4. 经检疫检验,产品卫生安全、适合食用,无传染病或寄生虫病迹象,未感染必须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
5. 全过程(养殖、加工、包装、存储、运输、中转、出口)须符合双方卫生与可追溯要求,并满足冷链运输安全规范;
6. 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企业应遵循联合国粮农组织(FAO)等国际组织发布的防疫指南,定期开展员工疫病检测,制定并落实防控措施,确保各环节不被新冠病毒污染。
五、检疫审批要求
进口前须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六、证书要求
每集装箱产品须随附至少一份正本兽医(卫生)证书,证明产品符合中尼相关法律法规及议定书要求。证书须完整填写养殖场、加工厂、冷库等各环节生产企业名称及注册编号。
证书应使用中文和英文印制,格式和内容须经双方认可。尼方须将证书样本、官方印章、签字官员笔迹提交中方备案;如有变更,须提前一个月报备。
七、包装和标识要求
产品须有内外双层包装,材料应全新且符合国际卫生标准,防止污染。
标签须以中英文或中西文标注:商品名与学名、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批号、保存条件、生产方式(养殖)、原产国、生产企业名称及注册编号、生产地区(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中华人民共和国)。
预包装产品须符合中国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相关规定。
八、存储和运输要求
全过程须符合卫生与可追溯要求,冷链系统运行正常。
九、其他要求
中国海关依法对进口产品实施检验检疫。不合格产品将按中国法律法规予以退回、销毁等处理;对存在严重或多次违规的企业,中方有权加强查验或暂停进口。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10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