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增列保税展品及保税中转监管方式
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新监管代码5072、6072、5073、6073
为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的监管与统计,海关总署发布2023年第109号公告,决定增列两项海关监管方式代码,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增列保税展品监管方式
新增监管方式代码“5072”,全称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境展览品”,简称“区内保税展品”,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将展览品从境外运入或复运出境的经营活动,不包括保税存储货物的展示。
新增代码“6072”,全称为“保税物流中心进出境展览品”,简称“中心保税展品”,适用于保税物流中心内企业开展同类业务。
上述展览品在与境外之间进出时,企业应按实际运输方式申报对应监管代码,实施海关单项统计。若从境外暂时进境(不含ATA单证册项下)转入特殊区域或中心,出境时同样适用该申报规则。
展览品如留购,企业须按实际监管方式申报,运输方式为“其他”(代码9),启运国(地区)以原进境时为准,纳入进口货物贸易统计。
二、增列保税国际中转监管方式
新增监管方式代码“5073”,全称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国际中转货物”,简称“区内国际中转”,适用于区内企业在全程运输安排明确的前提下,开展从境外进入特殊区域再运往境外的国际中转业务,不适用于仓储、分拨等保税物流作业。
新增代码“6073”,全称为“保税物流中心国际中转货物”,简称“中心国际中转”,适用范围为中心内企业的类似中转业务。
国际中转货物在与境外之间进出时,企业应申报相应监管方式,运输方式按实际进境方式填写,实施单项统计。
中转货物若发生留购,申报要求与保税展品一致:按实际监管方式申报,运输方式为“其他”(代码9),启运国(地区)为原进境启运地,列入进口货物贸易统计。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