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允许进口柬埔寨鲜食椰子
符合检疫要求的柬埔寨椰子可输华,须满足果园注册、有害生物防控及标识规范等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海关总署与柬埔寨农林渔业部达成的植物检疫议定书,即日起允许符合要求的柬埔寨鲜食椰子(Cocos nucifera)进口至中国。
一、检验检疫依据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中柬双方签署的《关于柬埔寨鲜食椰子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椰子(Coconut),学名Cocos nucifera。
三、允许产地
柬埔寨全境椰子产区。
四、注册果园与包装厂管理
输华椰子的果园和包装厂须经柬埔寨农林渔业部备案,并由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需包含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确保可追溯。每年出口季前,柬方应向中方提交注册名单,经审核后在海关总署官网公布。
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共6种:
- 椰心叶甲(Brontispa longissima)
- 曲颚乳白蚁(Coptotermes curvignathus)
- 李比利氏灰粉蚧(Dysmicoccus lepelleyi)
- 新菠萝灰粉蚧(Dysmicoccus neobrevipes)
- 南洋臀纹粉蚧(Planococcus lilacinus)
- 印度雷须螨(Raoiella indica)
六、出口前管理要求
(一)果园管理
果园须建立质量与溯源体系,实施良好农业规范(GAP)和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柬方应制定监测计划,自开花期至收获期每15天至少监测一次,重点检查上述有害生物。发现疫情应采取化学、物理或生物防治措施。相关记录须保存并应中方要求提供。
(二)包装厂管理
包装厂须在柬方监管下运行,环境整洁、功能区独立。加工过程中须人工剔除病果、虫果、烂果、枝叶、果柄、萼片、土壤等杂质。成品应单独存放,防止再污染。须建立溯源体系,记录加工日期、果园/包装厂编号、数量、出口信息等。
(三)包装要求
包装材料应干净、未使用,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要求;木质包装须符合ISPM 15标准。每个包装箱须标注水果名称、品种、出口国、产地、果园及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并标明“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
柬方应按2%比例抽样检查,若连续两年无检疫问题,抽样比例可降至1%。如检出有害生物、植物残体或土壤,该批货物不得出口,必要时暂停相关果园或包装厂出口资格。
(五)植物检疫证书
合格货物须由柬方出具符合ISPM 12标准的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注册信息,并附加声明:“该批货物符合柬埔寨鲜食椰子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椰子抵达中国口岸时,海关将核查《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及包装标识。须从允许进口水果的指定口岸进境。
不合格处理情形包括:
- 来自未经注册果园或包装厂的,不准进境;
- 检出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或其他检疫性活体生物、果柄、萼片、土壤等,实施除害处理;无法有效处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 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 多次出现检疫问题的,中方将视情况暂停相关果园或包装厂出口资格,柬方须查明原因并整改,直至中方认可。
海关总署将于后续在官方网站公布注册果园和包装厂名单。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2023年9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