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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74号丨关于实施中国—哥斯达黎加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74号丨关于实施中国—哥斯达黎加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12360服务订阅号
2023-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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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决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海关总署公告实施中哥AEO互认

自2023年7月1日起,中国与哥斯达黎加海关正式实施“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制度

2023年1月,中国与哥斯达黎加海关签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哥斯达黎加海关“AEO”制度互认的安排》,决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哥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哥斯达黎加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经哥斯达黎加海关AEO认证的企业为互认企业。

二、双方海关在进口通关时,向对方AEO企业给予以下便利:适用较低查验率;优先查验需实货检查的货物;设立海关联络员协助解决通关问题;在国际贸易中断恢复后优先安排通关。

三、中国AEO企业向哥斯达黎加出口时,应将AEO编码(格式为AEOCN+10位中国企业编码,如AEOCN1234567890)告知进口商,由其向哥斯达黎加海关申报,以享受通关便利。

四、中国企业从哥斯达黎加AEO企业进口货物时,应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编码”栏及水、空运舱单“发货人AEO企业编码”栏填写哥斯达黎加AEO编码,格式为“CR+12位数字”,例如CR123456789012,以便中国海关识别并实施便利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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