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调整石墨物项出口管制措施
高纯度高强度人造石墨及天然鳞片石墨制品纳入出口许可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对外贸易法》《海关法》相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2023年第39号公告,对原2006年第50号公告中的石墨类物项临时出口管制范围进行优化调整,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
一、以下物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一)高纯度(>99.9%)、高强度(抗折强度>30MPa)、高密度(>1.73克/立方厘米)的人造石墨材料及其制品(参考海关商品编号:3801100030、3801909010、6815190020);
(二)天然鳞片石墨及其制品(含球化石墨、膨胀石墨等)(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504101000、2504109100、3801901000、3801909010、3824999940、6815190020)。
二、除上述物项外,原2006年第50号公告中其他石墨类制品的临时出口管制措施予以取消。
三、出口经营者须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提交出口合同、技术说明或检测报告、最终用户和用途证明、进口商及用户情况介绍、相关人员身份证明等材料,并填写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申请表。
四、商务部在收到申请后将依法组织审查,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并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许可决定。涉及国家安全重大影响的出口项目,将报国务院批准。
五、获准出口的,由商务部颁发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
六、出口许可证件的申领、签发、特殊情况处理及资料保存等事项,按《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执行。
七、出口时应向海关提交出口许可证件,海关凭证件办理验放手续,并实施监管。
八、未取得许可擅自出口、超范围出口或其他违法行为,将由商务部、海关等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公告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商务部、国家国防科工委、海关总署2006年第50号公告同时废止。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3年10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