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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16号丨关于进口柬埔寨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16号丨关于进口柬埔寨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12360服务订阅号
202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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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柬埔寨野生水产品进口:

海关总署允许进口符合要求的柬埔寨野生水产品

根据公告2022年第116号,符合检验检疫条件的柬埔寨野生水产品即日起可输华

海关总署发布2022年第116号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海关总署与柬埔寨农林渔业部签署的议定书,即日起允许符合条件的柬埔寨野生水产品进口至中国。

一、检验检疫依据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柬埔寨王国农林渔业部关于柬埔寨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允许进口的为供人类食用的野生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不包括CITES附录及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物种,以及活水生动物和繁殖材料。

三、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国出口的生产企业(含捕捞船、运输船、加工船、冷库)须经柬埔寨官方批准并接受监管,卫生条件须符合中柬两国相关法规。生产企业应由柬方推荐,并在中方注册,未注册企业不得对华出口。

四、进口产品要求
1. 水产品须在柬埔寨本国或国际水域合法捕捞。
2. 原料及产品不得来自疫病、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或公共卫生事件影响区域。
3. 不得使用双方禁用药物或添加剂,残留物需符合标准。
4. 产品须经检疫,无传染病、寄生虫病指征,符合安全食用标准。
5. 全流程须符合冷链及可追溯要求。
6. 新冠疫情期间,企业须按FAO等国际组织指南防控疫情,防止产品及包装被污染。

五、证书要求
每批输华产品须随附正本兽医(卫生)证书,证明产品符合中柬法规及议定书要求。证书须包含从捕捞到出口各环节的生产企业信息(名称及注册编号),并以中文和英文印制。证书格式、签发机构印章及签字官员笔迹须经双方认可并备案,变更需提前一个月通报。

六、包装和标识要求
产品须采用符合国际标准的全新内外包装,防止污染。标签须以中英文或中柬文标注:商品名与学名、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批号、保存条件、生产方式(野生捕捞)、生产企业名称及编号、产地地址(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包装产品中文标签须符合中国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规定。

七、其他要求
中国海关将对进口产品实施检验检疫。不合格产品将依法退回、销毁或作其他处理。对多次出现质量问题的企业,中方将采取加强查验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海关总署
2022年11月21日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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