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实施中澳AEO互认公告
自2023年12月14日起,中国与澳大利亚正式实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制度,提升双边贸易通关便利化水平。
2017年11月,中国与澳大利亚签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澳大利亚诚信贸易商计划互认的安排》,决定于2023年12月14日正式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澳双方相互认可对方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澳大利亚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经澳大利亚诚信贸易商计划认证的企业为AEO企业。
二、双方海关在进口通关时,向对方AEO企业提供以下便利措施:减少单证审核和实货检查、优先查验需检查货物、风险评估中考虑AEO资质、设立海关联络员协助解决问题,并在国际贸易恢复后提供快速通关支持。
三、中国AEO企业向澳大利亚出口时,应将AEO编码(格式:AEOCN+10位中国企业编码,如AEOCN1234567890)告知澳方进口商,由其按当地规定申报,以便享受通关便利。
四、中国企业从澳大利亚AEO企业进口时,应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编码”栏及水空运舱单“发货人AEO企业编码”栏填写澳方AEO编码,格式为“AU+11位数字”,例如“AU12345678910”,以获取相应通关便利。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12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