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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6号丨关于进口尼泊尔植物源性中药材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6号丨关于进口尼泊尔植物源性中药材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12360服务订阅号
2023-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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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尼泊尔植物源性中药材进口。

海关总署发布进口尼泊尔植物源性中药材检疫要求

允许符合要求的尼泊尔余甘子等15种中药材输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结合中国海关总署与尼泊尔农业与畜牧业发展部签署的检疫议定书,自2023年10月1日起,允许符合检疫要求的尼泊尔植物源性中药材进口至中国。

一、检疫依据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中尼双方签署的《关于尼泊尔植物源性中药材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范围

指在尼泊尔野生或种植的余甘子等15种药用植物制品,具体种类详见附件。

三、企业注册要求

输华中药材的生产、加工和存放企业须经尼泊尔农业与畜牧业发展部审核备案,并获得中国海关总署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确保可追溯。未获中方注册的企业不得对华出口。

首次贸易前,尼方需向中方提交注册企业名单,经中方审核后在其官网公布。

四、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尼方须确保输华中药材不携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具体名录见附件。

五、出口前管理措施

(一)生产加工

  1. 企业应在尼方监督下实施病虫害综合防控体系,涵盖疫情监测、防治及收获后处理,并保留完整记录。
  2. 技术人员须接受尼方或授权机构培训,负责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
  3. 发现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时,须立即采取防控措施,确保产品无疫。
  4. 中药材须清除土壤、杂质并完成干燥处理。

(二)包装要求

  1. 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规定。
  2. 每个包装须以中文或英文标明产品名称、国家、产地(省、市或地区)、企业名称或注册号,并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 若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
  4. 运输工具或集装箱须卫生清洁,加施封识,抵达中国口岸时封识应完好。

(三)检验检疫与证书

  1. 尼方负责出口前检验检疫,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输华。
  2. 如检出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土壤或植物残体,整批货物禁止出口;相关企业将被暂停出口资格,直至问题解决。
  3. 合格货物须由尼方出具符合ISPM 12标准的植物检疫证书,附加声明须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Plant-derived Medicinal Materials from Nepal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

六、进境检疫与不合格处理

中药材入境时,中国海关将实施查验:

  1. 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规定,以及包装标识是否齐全。
  2.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货物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3. 发现以下情况将作相应处理:
    • 来自未注册企业的货物:不准进境;
    • 无有效检疫证书:退回或销毁;
    • 检出检疫性有害生物、土壤或植物残体: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 其他不合格情形:按中国法律法规处理。
  4. 中方将通报不合格情况,必要时暂停相关企业进口。尼方须查明原因并整改,中方视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恢复进口。

特此公告。

附件:尼泊尔输华植物源性中药材种类及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doc

海关总署
2023年10月1日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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