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允许进口塔吉克斯坦鲜食柿子
符合检疫要求的柿子可输华,须来自注册果园并满足多项检验监管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海关总署与塔吉克斯坦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鲜食柿子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塔吉克斯坦鲜食柿子(Diospyros kaki,英文名Persimmon)进口至中国。
一、检验检疫依据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中塔双方签署的《关于塔吉克斯坦鲜食柿子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及产地
允许进境的商品为鲜食柿子,产自塔吉克斯坦柿子产区。
三、注册果园与包装厂管理
输华柿子的果园和包装厂须在塔吉克斯坦食品安全委员会备案,并由中国海关总署批准注册。企业名单由塔方每年出口季前提交中方审核,获批后在海关总署官网公布。注册信息应包含名称、地址、注册号码等,确保可追溯。
四、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中方重点关注以下三种有害生物:
- 葡萄花翅小卷蛾(Lobesia botrana)
- 梨枝圆盾蚧(Diaspidiotus perniciosus)
- 榆蛎盾蚧(Lepidosaphes ulmi)
五、出口前管理措施
(一)果园管理
输华果园须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溯源体系,实施良好农业规范(GAP)和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包括定期监测、物理、化学或生物防治等措施。禁止将落果混入商品果。
针对葡萄花翅小卷蛾,果园须来自非疫产区或实施系统控制措施。非疫产区须按国际标准建立并经中方认可;一旦发现疫情,须48小时内通报中方并暂停出口。实施系统控制的果园须从开花期至收获期每两周检查一次诱捕器(每公顷至少2个),监测结果须在出口前提交中方。
针对梨枝圆盾蚧和榆蛎盾蚧,须每15天进行人工巡查,重点检查枝叶和果实,发现后立即采取防控措施。
所有防治记录须保存并应要求提供给中方,内容包括农药名称、有效成分、使用剂量和时间。
(二)包装厂管理
包装厂须在塔方监管下运行,环境整洁、地面硬化,配备防虫网等防再感染设施,设有原料区和成品库。加工过程中须剔除病果、虫果、烂果、畸形果及植物残体、土壤等杂质。
包装完成后如需储存,应单独存放于专用冷库,防止交叉污染。包装厂须建立溯源体系,记录加工日期、果园编号、数量、出口信息、集装箱号等。
(三)包装要求
包装材料须干净、卫生、未使用,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要求。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标准ISPM 15。每个包装箱须标注水果名称、出口国、产地、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并标明“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集装箱装运前须检查卫生状况,加施封识,到港时封识应完好。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
前两年内,每批货物按2%比例抽样(不少于1200个果实),其中至少60个及可疑果实需剖果检查。若连续两年无检疫问题,抽样比例降至1%(不少于600个)。
如检出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枝叶或土壤,该批货物不得出口,相关果园或包装厂可能被暂停资格。塔方须查明原因并整改,保留查获记录备查。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经检疫合格的货物,塔方须出具符合国际标准ISPM 12的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注册信息,并附加声明:“该批货物符合塔吉克斯坦鲜食柿子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贸易启动前,塔方须向中方提供证书样本以供确认备案。
六、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柿子须从中国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入境。海关将核查《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及包装标识。
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 来自未经批准果园或包装厂的,不准进境;
- 检出葡萄花翅小卷蛾活体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暂停相关企业输华资格;若来自非疫产区,取消其非疫地位;
- 检出其他关注有害生物、土壤或植物残体的,作退回、销毁或检疫处理;
- 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 出现上述情况,中方将通报塔方,视情暂停相关企业进口,直至塔方完成整改并经中方评估通过后方可恢复。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7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