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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54号丨关于进口印度尼西亚食用水生动物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54号丨关于进口印度尼西亚食用水生动物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12360服务订阅号
2023-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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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自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印度尼西亚食用水生动物进口。

海关总署发布进口印度尼西亚食用水生动物检疫卫生要求

符合注册条件的印尼水生动物即日起可输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海关总署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检疫局签署的《关于印度尼西亚食用水生动物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自2023年10月30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印度尼西亚食用水生动物进口至中国。

一、检验检疫依据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中印尼双方签署的《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指原产于印尼、输往中国用于食用的鱼类、甲壳类、软体类等活体水生动物,涵盖野生捕捞和人工养殖方式。不包括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及《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的物种。

三、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国出口的生产企业(含养殖场、中转包装场)须:

  1. 经印尼方批准并监管,推荐至中方并获得海关总署注册登记;注册企业名单将在海关总署官网公布;
  2. 符合中印尼双方关于食用水生动物检疫与安全卫生的相关规定;
  3. 建立自检自控和追溯体系,确保从养殖、捕捞到出口全过程符合卫生与可追溯要求。

四、进口产品要求

  1. 野生捕捞产品须在印尼本国或国际水域合法捕捞;养殖产品须在印尼境内水域养殖;
  2. 养殖、收获、暂养、包装、运输过程中不得使用中印尼双方禁用药物,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应按规定使用;
  3. 印尼方需对输华产品开展动物疫病、有毒有害物质及食源性微生物监测,结果须符合中国安全卫生标准。

五、包装与标签要求

  1. 不同捕捞区域或注册企业的产品应分开包装,不同种类应独立封装;
  2. 包装容器须全新或经消毒,满足动物生存与福利需求;
  3. 包装材料、水、冰及铺垫物须符合安全卫生标准,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或可能破坏生态的生物;
  4. 外包装须加贴中文标签,标明品名与学名、捕捞海域(仅野生适用)、养殖场/中转场及出口企业名称、注册编号,并注明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六、出口前检验检疫与证书要求

  1. 出口前须经印尼官方兽医临床检查,确认无传染病或寄生虫病症状;
  2. 印尼方须向中方备案双方商定的卫生证书格式及官方印章样本,并按样本签发证书;证书须包含品种、生产方式、数量/重量、运输方式、企业信息、注册编号等内容,并声明适合人类食用;
  3. 每批货物须随附官方卫生证书正本,证书须以英文打印,手写(除兽医签字外)或涂改无效。

七、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1. 检疫审批:进口前须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 证单核查:查验许可证、企业注册状态及卫生证书真实性;
  3. 货物检查:海关依规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4. 不合格处理:发现不合格的,依法处置;如遇重大安全问题,中方将视情加强查验、暂停相关企业或地区输华。

八、风险防控机制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印尼方须立即暂停相关区域或全国的输华,并召回问题产品:

  1. 印尼境内发生中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或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的通报疫病,可能影响输华产品;
  2.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已或可能影响输华产品;
  3. 出口产品严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或《议定书》规定;
  4. 生产企业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可能导致产品污染。

印尼方须及时通报中方,并提供调查、处置及后续控制措施信息。经中方评估确认风险可控后,方可恢复输华。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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