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进口匈牙利原羊毛检疫卫生要求
符合条件的匈牙利原羊毛即日起允许输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相关法规,结合中匈两国关于原羊毛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议定书,海关总署发布公告,正式明确进口匈牙利原羊毛的相关检验检疫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公告所指原羊毛为产自匈牙利境内、未经加工的含脂羊毛。
二、生产企业资质要求
生产企业须经匈牙利农业部批准,并持续符合兽医卫生及双边议定书要求,经中国海关总署注册登记后方可向中国出口。注册有效期5年,期满前6个月需由匈方提出延期申请。
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 环境整洁,生产、存储区域布局合理,地面平整硬化,墙面无积水,便于清洗消毒;
- 具备必要的生产、防虫防鼠设施;
- 建立涵盖原料进厂、加工、存放及出厂的完整追溯体系;
- 制定规范的操作流程,生产过程中不得与其他动物产品混加工或混储。
三、产品来源与生产要求
1. 疫病控制要求:
- 匈牙利确认境内无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一旦发生上述疫情,立即暂停对华出口;
- 剪毛前6个月内,动物来源地(以农场为中心半径至少50公里)未发生炭疽、马耳他布鲁氏杆菌病、裂谷热、羊痒病,且无人感染炭疽或布鲁氏杆菌病报告;
- 原羊毛来源动物须在匈牙利出生并养殖,处于官方疫病监控下,健康无疫;
- 动物未因可经羊毛传播的疫病被限制移动。
2. 生产加工要求:
- 由专业人员按规范流程挑拣、分级,防止夹带动物组织、血液、粪便、土壤及有害杂草、种子;
- 打包场所清洁,避免异性纤维污染。
四、包装与标签要求
- 包装应为新或经消毒处理,外观完好,包布、包索性能良好;
- 外包装须有清晰英文标识,包括:原产国、产品名称、生产批号、企业注册号、包号、运输标记。
五、储存与运输要求
- 包装容器及集装箱应干净整洁,符合兽医卫生标准;
- 集装箱使用前须在匈方监督下进行有效消毒;
- 装载后由匈方加施防篡改封识;
- 加工、储存、运输全过程须采取防污染措施;
- 经第三国中转时,集装箱不得开启,封识须保持完好。
六、出口前检验与证书要求
匈牙利农业部须依据本国法规及双边议定书对出口原羊毛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出具有效卫生证书,证明其符合输华要求。
七、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中国海关将在进境口岸实施以下查验:
- 证单核查:核实企业是否在注册名单内,卫生证书真实有效;
- 货物检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告要求开展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 不合格处理:
- 无有效卫生证书或来自非注册企业:退回或销毁;
- 夹带土壤、动物尸体、排泄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等禁止物且无法有效处理:退回或销毁;
- 标签不符合要求且无法更正:退回或销毁;
- 包装破损但无疫病传播风险的,须由货主整理完好;如有污染风险,应对相关场地、器具进行消毒;
- 发现重大安全卫生问题,中方将通报匈方,并视情况加强查验或暂停相关企业出口资格。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2023年10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