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启动出口货物铁公多式联运试点
新规将于2024年10月15日起实施,推动多式联运通关便利化
为支持多式联运高质量发展,提升国际物流通关效率,海关总署发布2024年第137号公告,决定自2024年10月15日起启动出口货物铁公多式联运业务模式试点。该举措旨在适应现代交通运输结构优化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等相关法规推进实施。
一、试点业务基本要求
企业可自主选择开展铁公多式联运业务,需满足以下条件:
- 运输货物须为集装箱货物;
- 境内运输方式限铁路或“铁路+公路”组合;
- 出境运输方式应为公路运输。
所涉货物范围、集装箱及运输车辆均须符合海关现行监管规定。
二、数据申报与作业流程
多式联运经营人(简称“联运经营人”)和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企业(简称“场所经营企业”)应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提交电子数据。
主要流程包括:
- 联运经营人在报关前向海关提交《多式联运申请单》;
- 货物抵达启运地监管场所后,场所经营企业传输到货信息;
- 收到放行信息后,办理装载离场并上传离场数据;
- 货物到达换装地后,传输到货信息,经海关确认后方可换装;
- 换装完成后上传离场信息;
- 货物抵达出境地后,及时传输到货信息;
- 出境前补充传输出境物流信息,如运输工具等。
相关数据项及填制规范详见公告附件。
三、信息变更与异常处理
- 数据传输申请信息变更,由原申请单位向受理海关办理;未办结业务不得取消申请。
- 多式联运申请单或境内物流信息变更、删除,可向启运地海关申请。
- 到货或离场信息有误,可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删除重报。
- 出境运输工具等信息变更,须向出境地海关申请。
- 若电子数据不一致,海关将通知相关方,应及时说明情况并办理变更手续。
四、运输监管与封志管理
公路运输离场前,场所经营企业须提前传输离场信息。涉及铁路换装且由同一联运经营人承运的,经海关同意可在非监管场所作业,并由企业自行传输物流信息,海关可视情派员监管或抽查。
全程运输须施加海关封志,保持完好,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开启或损毁。具体如下:
- 涉及境内公路运输的,由启运地海关施加封志;中途换装公路运输的,须在监管场所内加封。
- 铁路承运且商业封志完好的,可不加海关封志。
运输途中因意外需换箱、换封或更换运输工具的,须通知启运地海关并在其监管下操作。
五、出口取消与报关填报要求
货物取消出口的,按以下流程办理终止手续:
- 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撤销报关单;
- 联运经营人办结多式联运申请单。
报关单填报要求:
- “运输方式”栏填报“公路运输(代码4)”;
- “运输工具名称”栏填写“多式联运申请单号”,“航次号”免填;
- “提运单号”栏填写“多式联运分单号”;
- 传输出境公路预配舱单时,“海关货物通关代码”填报“RD15出口装箱”。
六、术语定义
- 启运地:出口货物报关发运地点;
- 出境地:货物离境前最后一个境内口岸;
- 换装地:境内装卸或更换运输工具的地点;
- 到货信息:货物实际抵达监管场所的情况;
- 离场信息:货物离开启运地或换装地的情况。
本公告自2024年10月15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2024年9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