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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45号丨关于进口南非乳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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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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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南非乳品进口: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45号:允许符合要求的南非乳品进口

明确检验检疫、生产及食品安全等各项准入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海关总署与南非农业部签署的《关于南非乳品输华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检验检疫要求的南非乳品进口至中国。

一、检验检疫依据

包括我国相关动植物检疫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中南两国关于乳品输华的议定书;以及海关总署关于进口乳品检验检疫的相关公告。

二、允许进口的产品范围

指以牛乳为主要原料在南非生产的乳制品,涵盖乳粉、发酵乳、奶油、稀奶油、巴氏杀菌乳、乳清粉、干酪及再制干酪等。

三、生产企业要求

输华乳品生产企业须经南非官方批准或注册,并接受其监管,同时需符合中南两国在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方面的规定。根据我国法规,向中国出口乳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必须获得中国海关总署的注册,未注册企业不得对华出口。

四、原料乳奶畜及农场要求

提供原料乳的奶畜应来自符合以下条件的农场:

  • 农场口蹄疫检疫限制已解除至少2个月;
  • 过去12个月内未因炭疽病被实施检疫限制;
  • 未发现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副结核、牛瘟、裂谷热、传染性牛胸膜肺炎;
  • 受南非农业部监管,并遵守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陆生动物法典的疫病报告与监测规定。

奶畜不得饲喂中南两国禁止使用的饲料。南非农业部须依据本国法规及中国生乳标准(GB19301)制定国家残留监控计划,企业须对原料乳进行检测,确保兽药、农药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残留不超中国国家标准限量。

五、检疫审批要求

南非输华巴氏杀菌乳须事先申请并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六、随附证书要求

所有输华乳品应随附由南非官方签发的兽医卫生证书。

七、食品安全要求

输华乳品须符合中国及南非法律法规和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生乳原料须全部来自南非;产品须经过以下加工处理之一:

  1. 132℃以上至少1秒(UHT超高温灭菌);
  2. pH值低于7.0时,72℃以上至少15秒(HTST高温瞬时巴氏杀菌);
  3. pH值为7.0及以上时,需进行两次HTST处理。

八、包装与标识要求

外包装须使用符合中国标准的全新材料,用中英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品名、重量、生产企业名称、注册编号、生产批号、储存条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内包装标签须符合中国规定,注明原产国、品名、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注册编号、生产批号、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九、存放与运输要求

从包装、储存到运输全过程须保持卫生,防止污染。货物装箱后须加施封识,封识号应在兽医卫生证书中注明,运输途中不得拆包或更换包装。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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