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允许符合要求的哈萨克斯坦牛皮进口
依据最新检疫和卫生要求,规范生牛皮输华检验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相关法规,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哈萨克斯坦生牛皮输华的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海关总署发布2024年第188号公告,即日起允许符合条件的哈萨克斯坦生牛皮进口。
一、适用产品范围
本公告所指牛皮为生牛皮,包括干制、盐干及盐湿牛皮。
二、生产企业要求
哈萨克斯坦牛皮生产加工企业须经中国海关总署注册登记,并接受哈萨克斯坦农业部日常监管。
三、进口产品检疫要求
(一)产地卫生条件:
- 哈萨克斯坦相关地区无口蹄疫,全国范围内无牛瘟和传染性牛胸膜肺炎;
- 牛皮来源地所在省/州在过去6个月内未报告炭疽病、布鲁氏菌病和牛结节性皮肤病;
- 来源动物农场未因WOAH规定的可经牛皮传播的疫病而被限制或监测。
(二)来源动物要求:
- 动物需在哈萨克斯坦境内出生并饲养,或连续饲养超过6个月;
- 须在官方批准的屠宰厂屠宰;
- 经官方或认可兽医宰前、宰后检验,无传染病临床症状。
(三)加工工艺要求:
- 在至少20℃环境下干燥不少于42天;
- 发运前使用含2%碳酸钠(Na₂CO₃)的盐进行干腌或湿腌,持续至少14天;
- 加工过程应符合WOAH陆生动物卫生法典规定,并在兽医卫生证书中列明具体工艺。
四、包装要求
包装及容器应防破损、防渗漏,不得使用动植物源性材料;产品不得腐败变质,严禁夹带检疫性有害生物、动物排泄物、其他动物组织或土壤。
五、储存与运输
在加工、储存和运输过程中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交叉污染及蝇蛆滋生。
六、出口前查验与证书
哈方负责实施兽医卫生控制和检疫监管,并出具有效的兽医卫生证书,证明产品符合议定书要求。
七、进境检验检疫
- 核查企业是否在中方注册登记;
- 验证兽医卫生证书的真实性与有效性;
- 中国海关将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公告要求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八、不合格处理措施
- 无有效卫生证书或货证不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 发现禁止进境物、严重腐败变质或无法进行有效除害处理的,一律退回或销毁;
- 存在散包、容器破裂情况的,由货主或代理人整理完好;若造成污染且有疫病传播风险,须对相关场地、物品及器具实施检疫除害处理;
- 情节严重的不合格情况,可撤销相关企业注册资格。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12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