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允许符合检疫要求的印度尼西亚鲜食椰子进口
明确检验检疫依据、产地管理及进境监管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检疫局签署的《关于印度尼西亚鲜食椰子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印度尼西亚鲜食椰子(Cocos nucifera)进口至中国。
一、检验检疫依据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中印尼双方签署的植物检疫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椰子(Coconut),学名Cocos nucifera。
三、允许产地
印度尼西亚境内所有椰子产区。
四、注册果园与包装厂管理
输华椰子的果园和包装厂须经印度尼西亚国家检疫局审核,并由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确保可追溯性。印尼方应在出口前向中方提供最新注册名单并每年更新,经中方审核后在海关总署官网公布。
五、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中方重点关注以下6类有害生物:
- 螺旋粉虱(Aleurodicus dispersus)
- 黑丝盾蚧(Ischnaspis longirostris)
- 芒果蛎蚧(Lepidosaphes tapleyi)
- 南洋臀纹粉蚧(Planococcus lilacinus)
- 大洋臀纹粉蚧(Planococcus minor)
- 七角星蜡蚧(Vinsonia stellifera)
六、出口前管理要求
(一)果园管理
果园应实施良好农业规范(GAP),开展有害生物综合防治(IPM),包括监测、化学或生物防控等措施。每15天至少进行一次介壳虫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置。相关记录需保存至少两年,并应中方要求提供。
(二)包装厂管理
包装厂须在印尼方监管下运行,环境整洁、功能区独立。椰子须经人工挑选,剔除病果、虫果、烂果、枝叶、果柄及土壤等杂质。成品应单独存放,防止交叉污染。包装厂须建立溯源体系,记录加工日期、果园编号、出口信息等,保存不少于两年。
(三)包装要求
包装材料应干净、未使用,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要求;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标准ISPM 15。每个包装箱须标注水果名称、品种、产地、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并标明“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英文对应内容。集装箱装运前须检查卫生状况,加施封识,确保抵达中国时完好。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
印尼方应对每批输华椰子按2%比例抽样检查,若连续两年无检疫问题,抽样比例可降至1%。如检出枝叶、土壤或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该批货物不得出口,必要时暂停相关果园或包装厂资格。查获情况须记录并应要求提交中方。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合格货物须由印尼方出具符合国际标准的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注册信息,并附加声明:“该批货物符合印度尼西亚鲜食椰子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椰子抵达中国口岸时,海关将核查《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及包装标识是否合规。
进境口岸须为允许进口水果的指定口岸。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货物准予进境。
发现以下情况将作退运、销毁或除害处理:
- 来自未经注册果园或包装厂;
- 携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新发检疫性生物、土壤、植物残体;
- 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出现上述问题,中方将通报印尼方,视情暂停相关单位输华资质。印尼方须查明原因并整改,中方根据整改结果决定是否恢复进口。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2024年11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