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发布防止东帝汶猪瘟传入我国公告
禁止输入及携带东帝汶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入境
近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通报确认东帝汶发生猪瘟疫情。为防范疫情传入,保障我国畜牧业安全和生物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海关总署与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2025年第16号公告,明确以下措施: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东帝汶输入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包括未经加工或虽经加工但仍可能传播疫病的制品)。
二、禁止通过寄递或携带方式将来自东帝汶的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带入我国境内;一经发现,一律退回或销毁。
三、来自东帝汶的进境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所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须在海关监督下进行除害处理,不得擅自处置。
四、边防检查等单位截获的非法入境东帝汶猪类及相关产品,须在海关监督下销毁。
五、违反上述规定者,将依法依规由海关处理。
六、各级海关与农业农村部门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协作,切实做好检疫、防疫与监管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5年1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