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3月1日起施行
新规强化复议主渠道作用,提升法治化水平
一、修订背景与必要性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海关总署结合当前法治建设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对现行规章进行全面修订。新法在复议原则、审理程序、决定体系及监督机制等方面提出更高要求,原有办法已难以适应新形势。
同时,《程序规定》聚焦海关垂直管理特点,不再重复《行政复议法》中普遍适用条款,重点细化案件审理流程,增强可操作性,推动法治海关建设走深走实。
二、主要内容与亮点
《程序规定》以“管用、实用、够用”为原则,共6章38条,较原办法大幅精简,核心内容包括:
1. 明确行政复议基本原则。强调党的领导,坚持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原则,突出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功能。
2. 衔接新《行政复议法》制度安排。引入繁简分流审理机制,规范听证程序,明确被申请人负责人参与听证要求,并完善和解、调解程序。
3. 细化程序时限与法律文书。明确受理日期认定标准,设定普通与简易程序的审理时限,统一复议过程中各类法律文书名称,提升规范化水平。
4. 固化海关特色实践做法。厘清各级复议机构职责,明确纳税争议复议前置规则及告知义务;建立《风险提示函》制度,针对复议中发现的问题加强系统性风险防控。
来源:海关总署门户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