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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80号丨关于进口巴西葡萄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80号丨关于进口巴西葡萄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12360服务订阅号
2024-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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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巴西鲜食葡萄进口。

海关总署允许进口巴西鲜食葡萄

符合检疫要求的巴西葡萄获准输华,明确果园注册、冷处理及检验检疫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海关总署与巴西农业和畜牧业部签署的《关于巴西鲜食葡萄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巴西鲜食葡萄(Vitis vinifera)进口至中国。

一、检验检疫依据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中巴双方签署的植物检疫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葡萄(Table grapes),学名Vitis vinifera。

三、允许产地

仅限巴西伯南布哥州(Pernambuco)和巴伊亚州(Bahia)的葡萄产区。

四、注册管理要求

输华葡萄的果园、包装厂及冷处理设施须经巴西农业和畜牧业部审核,并由中国海关总署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应包含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确保可追溯。每年出口季前,巴方向中方提交企业名单,经批准后在海关总署官网公布。

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共9类,包括:

  1. 地中海实蝇(Ceratitis capitata)
  2. 南美按实蝇(Anastrepha fraterculus)
  3. 南美果树象甲(Naupactus xanthographus)
  4. 大洋臀纹粉蚧(Planococcus minor)
  5. 无花果刺粉蚧(Planococcus ficus)
  6. 葡萄根瘤蚜(Viteus vitifoliae)
  7. 澳花蓟马(Frankliniella australis)
  8. 美澳型核果褐腐菌(Monilinia fructicola)
  9. 葡萄苦腐病菌(Phyllosticta ampelicida)

六、出口前管理措施

(一)果园管理

  • 实施良好农业规范(GAP)和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定期开展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
  • 针对地中海实蝇和南美按实蝇:从开花期至采收期进行监测,使用Jackson诱捕器(Trimedlure诱饵)和Mcphail诱捕器,每平方公里不少于2个诱捕器,每周检查一次。若日均诱捕量(FTD)超过0.7,须立即采取防控措施。
  • 针对美澳型核果褐腐菌和葡萄苦腐病菌:每两周监测一次,发现疑似病例需送检并及时清除病枝或施用杀菌剂。若果实检出病原体,暂停该果园输华资格。
  • 其他有害生物:从发芽期至收获期每周至少巡查一次,发现感染须立即防治。
  • 所有防治记录须保留,并应中方要求提供。

(二)包装厂管理

  • 加工、包装、储藏和运输过程须在巴方或授权人员监管下进行。
  • 包装过程须剔除昆虫、螨类、烂果、枝叶、土壤等杂质。

(三)包装要求

  • 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要求。
  • 包装盒内应使用SO₂保鲜膜;若有通气孔,须以最大孔径1.6 mm的防虫网覆盖。
  • 包装完成后应立即入库,单独存放,防止再感染。
  • 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标准ISPM 15。
  • 每个包装箱须标明水果名称、国家、产地、果园/包装厂注册号,并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英文对应内容。

(四)检疫处理

  • 必须对实蝇实施冷处理,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 果肉温度≤1.11°C,持续15天以上;
    • 果肉温度≤1.67°C,持续17天以上;
    • 果肉温度≤2.22°C,持续21天以上。
  • 冷处理须在巴方或授权人员监督下,按出口前或运输途中操作程序执行。

(五)出口前检验检疫

  • 前两年按每批2%比例抽样检查,若无问题,后续可降至1%。
  • 如检出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整批不得出口,巴方须查明原因并改进。
  • 查获记录须保存,并应中方要求提供。

(六)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 合格货物由巴方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注册信息,并附加声明:“该批货物符合巴西鲜食葡萄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 实施冷处理的,须注明处理温度、时间、设施名称或注册号;途中冷处理还需注明集装箱及封识号码,并标注“Cold treatment in transit”。
  • 贸易开始前,巴方须向中方提交植物检疫证书样本备案。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 进境时须核查《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包装标识及冷处理记录。
  • 葡萄应从中国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入境,经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 不合格情况处理:
    • 来自未经批准企业的产品不准进境;
    • 冷处理无效的,须实施到岸冷处理、退回或销毁;
    • 检出检疫性有害生物、土壤、植物残体的,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 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 如多次出现违规,中方将通报巴方并视情暂停相关企业输华资质,待整改合格后恢复。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202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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