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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59号丨关于进口蒙古国工业用陆生动物制品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59号丨关于进口蒙古国工业用陆生动物制品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的公告 12360服务订阅号
2023-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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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蒙古国工业用陆生动物制品进口。

海关总署公告允许进口蒙古国工业用陆生动物制品

符合检疫及兽医卫生要求的产品可输华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蒙古国海关总局签署的《关于蒙古国工业用陆生动物制品输华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蒙古国工业用陆生动物制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蒙双方关于工业用陆生动物制品输华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的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指源自牛、羊、马的骨、角、蹄、脂肪等,经烘干、蒸煮、炼制、喷雾干燥等工艺加工制成的工业用途产品,包括工业用明胶、油脂、蛋白胨、骨粒、角蹄制品等。

三、生产企业要求

蒙古国输华生产企业须经蒙方主管部门批准并推荐,经中方考核合格后予以注册登记,有效期5年。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完善的兽医卫生防疫制度和产品追溯体系;
(二)配备符合生产、防疫消毒、废弃物处理要求的设施;
(三)设有独立仓库,防止交叉污染、虫害滋生和变质;
(四)生产加工过程处于蒙方有效监管之下。

注册登记届满前3个月,蒙方应向中方提出延期申请,中方按程序办理。

四、进口产品要求

(一)原料来源卫生要求

1. 原料动物须在蒙古国出生并养殖至少6个月,且为蒙方监管下的健康动物;
2. 以农场和屠宰场为中心,半径50公里范围内6个月内无炭疽、口蹄疫、小反刍兽疫、非洲马瘟、牛结节性皮肤病等重大动物疫病;
3. 在蒙方批准的屠宰场屠宰,经宰前、宰后检疫合格,无传染病临床症状。

(二)生产加工要求

1. 采用烘干、蒸煮、炼制或喷雾干燥等热加工方式,确保产品中心温度不低于120℃,持续30分钟以上;
2. 若使用其他工艺,须能完全灭活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病毒,并经中方评估认可;
3. 工业用油脂须添加足量、均匀的工业色素,终产品呈深绿色;
4. 蒙方应对加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管,确保温度、时间及色素添加符合规定。

五、包装和标签要求

(一)使用全新材料包装,符合兽医及公共卫生标准;
(二)外包装须印有中英文标签,标明品名、生产企业名称及注册编号、生产日期,并显著标注“非供人类食用”。

六、存储和运输要求

(一)产品应在独立仓库存储,防止交叉污染、虫害和变质;
(二)包装后运输全过程应保持清洁,避免污染。

七、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

产品须由蒙方实施检验检疫,并出具兽医卫生证书,证明其符合双边议定书规定。

八、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一)进口企业须在签订合同前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中国海关将核查许可证、生产企业注册信息及兽医卫生证书的真实性;
(三)对货物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不合格情况处理:

1. 无有效兽医卫生证书或未取得检疫许可证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 来自非注册登记企业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 发现土壤、动物尸体、排泄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等禁止进境物且无法处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 标签不符合要求且无法更正的,作退回处理;
5. 不符合本公告要求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6. 散包或容器破裂的,由货主整理完好;存在疫病传播风险的,须对污染区域进行消毒;
7. 发现重大安全卫生问题,中方将通报蒙方,并视情加强监管或暂停相关企业出口资格。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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