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2024年第110号公告:简化经第三方运输货物享惠单证要求
优化RCEP等优惠贸易安排实施,降低企业通关成本
为高质量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优惠贸易安排,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简化从出口国(地区)途经第三方国家(地区)运输进境的原产货物享受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的单证提交要求,公告如下:
一、进口人申报适用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时,提交以下任一单证的,无需再提供途经第三方国家(地区)开具的未再加工证明:
(一)由承运人出具的、载明始发地在出口国(地区)境内且目的地为中国境内的单份运输单证。对于原产于内陆国家(地区)的海运进口货物,始发地可为其实际海运启运地。
(二)全程集装箱运输的货物,提供证明运输过程中集装箱箱号和封志号未发生变更的相关单证。
二、经国际铁路联运班列运输的货物,进口人提交国际货约或国际货协运单的,无需提交除始发地和目的地外其他途经国家(地区)的未再加工证明。
三、进口人提供第三方国家(地区)海关监管文件,证明货物属过境、转运或通运性质的,免予提交该国家(地区)的未再加工证明。
四、经香港或澳门中转的货物,进口人可凭香港海关、中国检验(香港)有限公司或澳门海关签发的《中转确认书》作为未再加工证明,并在报关单“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注明“中转确认书”字样及编号,无需电子上传该文件。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7号、2016年第52号及2017年第26号同时废止。
海关总署
2024年8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