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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10号丨关于简化优惠贸易安排项下经第三方运输货物单证提交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10号丨关于简化优惠贸易安排项下经第三方运输货物单证提交要求的公告 12360服务订阅号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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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7号、2016年第52号和2017年第26号同时废止。

海关总署发布2024年第110号公告:简化经第三方运输货物享惠单证要求

优化RCEP等优惠贸易安排实施,降低企业通关成本

为高质量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优惠贸易安排,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简化从出口国(地区)途经第三方国家(地区)运输进境的原产货物享受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的单证提交要求,公告如下:

一、进口人申报适用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时,提交以下任一单证的,无需再提供途经第三方国家(地区)开具的未再加工证明:

(一)由承运人出具的、载明始发地在出口国(地区)境内且目的地为中国境内的单份运输单证。对于原产于内陆国家(地区)的海运进口货物,始发地可为其实际海运启运地。

(二)全程集装箱运输的货物,提供证明运输过程中集装箱箱号和封志号未发生变更的相关单证。

二、经国际铁路联运班列运输的货物,进口人提交国际货约或国际货协运单的,无需提交除始发地和目的地外其他途经国家(地区)的未再加工证明。

三、进口人提供第三方国家(地区)海关监管文件,证明货物属过境、转运或通运性质的,免予提交该国家(地区)的未再加工证明。

四、经香港或澳门中转的货物,进口人可凭香港海关、中国检验(香港)有限公司或澳门海关签发的《中转确认书》作为未再加工证明,并在报关单“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注明“中转确认书”字样及编号,无需电子上传该文件。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7号、2016年第52号及2017年第26号同时废止。

海关总署
2024年8月23日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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