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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11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11号 12360服务订阅号
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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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发布中洪自贸协定早期收获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近日发布2024年第111号公告,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洪都拉斯共和国政府关于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的安排〉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旨在正确确定中洪自贸协定早期收获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双边经贸往来,依据《海关法》《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及相关协定制定。

根据《办法》,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货物可认定为原产货物并具备原产资格:在中国或洪都拉斯完全获得或生产的;或全部使用原产材料在中国或洪都拉斯生产的。具体包括在当地种植、养殖、捕捞、开采所得的动植物、矿物及加工产品等。

原产于中国或洪都拉斯的材料在对方国家用于生产时,视为对方原产材料。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能源、设备、工具、包装材料等不构成货物成分的辅助性材料,不影响原产资格认定。

货物从出口方运输至进口方时,若未途经第三方国家,或虽途经但仅因运输需要、未进行实质性加工、停留不超过6个月且处于海关监管下,可保持原产资格。

《早期收获》项下原产地证书须由双方指定签证机构签发,以英文填制,具有唯一编号,并符合规定格式。证书应在装运前或装运时签发,有效期一年;因特殊原因可补发,注明“补发”字样。证书被盗、遗失或损毁的,可申请签发经核准的副本,效力等同正本。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享受协定税率的,应按规定申报并提交原产地证书、商业发票及全程运输单证。如货物途经第三国,需提供相关海关证明文件,若运输单证已能证明合规路径,则无需额外文件。

未能及时取得原产地证书的,可在办结海关手续前补充申报并提供税款担保,海关可依法办理进口手续。后续提交有效证书或完成核查后,可申请解除担保。

海关可通过要求提供资料、请求对方主管机构核查、实地访问等方式开展原产地核查。核查期间,经申请可办理担保放行。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不适用协定税率:未按规定申报或补充申报;货物不具备原产资格;证书不符合规定;货证不符;6个月内未收到核查反馈或结果不足认定;出口商拒绝核查;或其他违反规定行为。

出口企业可向我国签证机构(包括直属海关、贸促会及其分会)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需提交真实、完整的原产资格证明材料。签证机构将通过资料审核、实地核实等方式确认资格。

相关企业及签证机构应自证书签发或海关手续办结之日起3年内保存原产地证明文件,可采用电子或纸质形式。

《办法》明确术语定义,包括“生产”“原产材料”“水产养殖”等,并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附件包括原产地证书格式及进口货物原产资格声明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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