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风险管理办法》
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构建全流程风险管理机制
一、制定背景与目的
一是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维护国家安全和扩大开放的部署,在保障国门安全的同时提升监管效能,实现安全与便利的平衡。二是响应世界贸易组织(WTO)和世界海关组织(WCO)要求,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对标国际通行规则,增强我国海关治理能力。三是固化关检融合及智慧海关建设成果,整合禁限管制、税收、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食品安全、商品检验、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的风险管理实践,在规章层面建立统一、科学的工作框架。
二、主要内容说明
(一)明确风险管理范围,强化科技应用
《管理办法》将禁限管制、口岸公共卫生、国门生物安全、食品安全、商品质量安全、税收安全、知识产权侵权等风险纳入进出境安全范畴(第二条)。明确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应用,加强风险信息共享,提升风险管理智能化水平,服务智慧海关建设(第四条)。
(二)构建全流程风险管理链条
建立涵盖风险信息收集、风险评估、分级分类处置、效果评价的闭环管理体系。规范信息采集渠道、评估方法和处置措施(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并要求海关对风险管理有效性进行持续评估与改进(第十八条)。同时规定海关及相关第三方在工作中须履行保密义务(第五条、第十一条)。
(三)统一风险处置规范
针对现行法律法规中分散的风险预警与处置职责,《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风险警示通报、通告、公告的适用情形与对象(第十四条),设定重大安全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启动条件及可采取的紧急措施(第十七条),提升应对突发风险的能力。
(四)完善不确定性风险应对机制
鉴于科学认知与数据局限,海关可在有限条件下作出初步风险判断并实施相应措施。后续需持续跟踪风险动态,补充信息、优化评估方法,降低不确定性,并根据最新结论及时调整管理策略(第十六条)。
(五)推动风险协同共治
将“协同共治”确立为基本原则(第三条)。明确企业等行政相对人有义务配合海关开展风险信息报送(第八条),发现进出境安全风险时应主动报告并采取减损措施(第九条)。同时要求海关联合相关部门建立联合防控机制,共同维护国门安全(第十九条)。
来源:海关总署门户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