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进口马拉维花生植物检疫要求公告
允许符合检疫标准的马拉维脱壳花生输华,明确检验检疫、包装运输及不合格处理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海关总署与马拉维农业部签署的《关于马拉维脱壳花生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马拉维脱壳花生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及中马双方签署的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所指花生(Arachis hypogaea L.)为产自马拉维境内、经脱壳处理的花生籽实,仅用于加工或食用,不得作种植用途。
三、允许产地
马拉维全境。
四、企业注册
输华花生生产企业须由马拉维农业部批准并推荐,经中国海关总署审查合格后予以注册登记。中方将在官方网站公布并动态更新注册企业名单。
五、关注的有害生物
输华花生不得携带以下检疫性有害生物:
- 大谷蠹(Prostephanus truncatus)
- 四纹豆象(Callosobruchus maculatus)
- 豇豆轻斑驳病毒(Cowpea mild mottle virus)
六、装运前要求
(一)生产要求
马拉维应监督企业建立有害生物综合防治体系;在种植期对豇豆轻斑驳病毒进行监测,发现疫情及时防控;确保企业在储存或装运前采取过筛清杂等措施,减少土壤、植物残体、杂草种子及其他粮谷杂质。
(二)包装与运输
花生须使用干净、未使用、无毒害物质的包装材料进行密封包装,防止运输撒漏。每件包装须标注企业名称、注册号,并以中英文标明“从马拉维出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脱壳花生”。集装箱在装运前须清洁。
(三)产品要求
花生应符合中国植物检疫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得携带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土壤,不得故意添加其他谷物或外来杂质。
(四)出口前检验与证书
每批花生出口前须经实验室检测,确认不带大谷蠹、四纹豆象和豇豆轻斑驳病毒,并进行黄曲霉毒素限量检测,确保符合中国标准。
马拉维应按国际植物检疫标准ISPM 12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在附加声明中注明:“该批货物符合马拉维花生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列明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号及集装箱编号。
如储藏期间发现仓储害虫或其他活虫,须实施熏蒸处理,相关指标应在证书中注明。
七、进境检验检疫
(一)证单核查
中国海关将核查货物是否来自注册企业,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货物检查
进境花生将在指定粮食监管场地接受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 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或来自非注册企业:退回或销毁。
- 检出未经批准的转基因成分:退回或销毁。
- 黄曲霉毒素等安全卫生项目超标:退回或销毁;其他食品安全问题按相关法规处理。
- 截获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经有效检疫处理合格后可进境;无法处理的,退回或销毁。
- 截获其他有害生物:按《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相关规定处理。
如多次出现不合格情况,中方将通报马方,并视情暂停相关企业或整个国家花生输华,直至问题整改到位。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9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