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允许进口津巴布韦鲜食鳄梨
符合检疫要求的鳄梨可自即日起输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海关总署与津巴布韦农业部门签署的植物检疫议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检疫要求的津巴布韦鲜食鳄梨(Persea americana)进口至中国。
一、检验检疫依据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中津双方签署的《关于津巴布韦鲜食鳄梨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鳄梨(Avocado),学名Persea americana。
三、允许产地
津巴布韦鳄梨产区。
四、注册果园与包装厂要求
出口中国的鳄梨果园、包装厂及熏蒸处理设施须由津方审核,并经中国海关总署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确保可追溯。每年出口季前,津方须向中方提交注册名单,经批准后在海关总署官网公布。
五、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共14种)
1. 地中海实蝇
2. 非洲芒果实蝇
3. 纳塔尔实蝇
4. 苹果异形小卷蛾
5. 海灰翅夜蛾
6. 芒果白轮盾蚧
7. 无花果蜡蚧
8. 非洲龟蜡蚧
9. 长椭圆软蚧
10. 长尾粉蚧
11. 苏铁刺圆盾蚧
12. 鳄梨疮痂病菌
13. 细菌性溃疡病菌
14. 淡紫拟青霉
六、出口前管理措施
(一)果园管理
1. 果园须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溯源体系,实施良好农业规范(GAP),开展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包括卫生管理、落果清理、病虫监测与防控。
2. 津方须按国际标准(ISPM 6)开展有害生物监测,发现疫情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监测与防治记录。
3. 针对实蝇类和苹果异形小卷蛾,须采取化学、生物防治或干扰交配等综合措施。
4. 针对鳄梨疮痂病菌,须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田间监测,发现症状及时送检,确认后须对病株及落果进行灭活处理,并加强周边监控。
5. 对其他关注的害虫,从花期至收获期每两周至少调查一次,重点检查果实、枝叶等部位,发现虫情及时防治。
6. 所有监测与防治记录须保存至少两年,并应要求提供给中方。
(二)包装厂管理
1. 加工、包装、储藏和运输过程须在津方检疫监管下进行。
2. 鳄梨须经过高压喷淋、毛刷清洗、人工挑选、分级等工序,确保无活虫、坏果、枝叶、土壤等杂质。果柄长度不得超过3 mm。
(三)包装要求
1. 包装材料须干净、未使用,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要求;木质包装须符合ISPM 15标准。
2. 包装箱须标注水果名称、国家、产地、果园及包装厂注册信息,并标明“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英文对应内容。
3. 装箱前须检查集装箱卫生状况,必要时采取防虫措施。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
1. 津方按每批2%比例抽样检查,最小取样量为1200个果实;其中至少对60个果实或可疑果进行剖果检查。若连续两年无检疫问题,抽样比例可降至1%,但取样量不低于1200个。
2. 如检出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该批货物不得出口,津方须查明原因并改进。
(五)检疫处理要求
输华鳄梨须在津方监管下进行溴甲烷熏蒸处理,具体指标如下:
- 温度 ≥ 21.1°C
- 剂量:32 g/m³
- 持续时间:≥ 2小时
- 浓度要求:0.5小时后 ≥ 26 g/m³,2小时后 ≥ 16 g/m³
(六)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 合格货物须由津方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包装厂、熏蒸企业及集装箱号码,并附加声明:“该批货物符合津巴布韦鲜食鳄梨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 证书须注明熏蒸处理的溴甲烷剂量、时间及温度。
3. 贸易开始前,津方须向中方提供证书样本以备案核查。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1. 鳄梨须从中国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入境,海关将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注册信息及包装标识。
2. 检验检疫合格的货物准予进境。
3. 不合格情况处理:
- 来自未注册果园、包装厂或处理设施的,不准进境;
- 检出中方关注或新发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的,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 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 多次违规的,中方将通报津方并可能暂停相关果园或包装厂出口资格,待整改合格后恢复。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9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