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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66号丨关于实施放宽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申报时限等措施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66号丨关于实施放宽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申报时限等措施的公告 12360服务订阅号
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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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70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3号、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8号、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0号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海关总署发布2023年第166号公告 推出多项加工贸易便利化措施

放宽深加工结转申报时限 优化成品退换管理 支持企业集团监管模式拓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货物贸易优化升级、加快建设贸易强国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加工贸易在稳经济、稳外贸、稳就业方面的作用,海关总署决定实施一系列促进加工贸易持续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放宽深加工结转集中申报时限
采用集中申报方式办理深加工结转业务的企业,应于每月底前完成上月核注清单及报关单的集中申报。手册管理企业不得超出手册有效期申报;账册管理企业如需跨核销周期申报,可在下一个核销周期内完成。

结转双方若需跨年度办理申报,应协商统一在年前或年后操作,避免因商品编码变更影响申报准确性。

二、优化加工贸易成品出口退换管理
对实行账册管理的企业,因品质、规格等原因需办理成品退换且无法在当期核销周期内完成的,经书面申请并获海关批准后,可跨核销周期在同一账册下办理相关手续。

退换进口须在下一核销周期截止日前完成,退换出口不得超过退换进口之日起下一核销周期截止日。确实无法复出口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规定处理。

涉及新旧账册切换的,企业在旧账册最后一个核销周期出口的货物未能及时办理退换手续的,经申请并获准后,可在新账册首个核销周期内办理。

三、拓展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适用范围
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重大装备制造等行业中内部管理规范、信息化系统完备的非失信企业,可作为牵头单位向海关申请适用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四、简化集中内销手续
企业办理集中内销时,免于提交《集中办理内销纳税手续情况表》,无需再进行集中内销备案。失信企业不适用该便利措施。

五、简化国内采购设备出区手续
从境内进入综合保税区并已享受出口退税的设备,在监管期限届满后出区的,企业可按“调整类清单”监管方式(代码AAAA)申报核注清单,无需办理进口报关单,免予提交许可证件,不实施商品检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70号、2018年第23号、2019年第218号、2021年第80号与本公告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海关总署
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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