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进口纳米比亚羊肉检验检疫新规
符合要求的冷冻及冰鲜绵羊、山羊肉即日起允许进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海关总署与纳米比亚农业、水利和土地改革部签署的《关于中国从纳米比亚输入绵羊及山羊肉的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检验检疫要求的纳米比亚绵羊及山羊肉进口至中国。
一、检验检疫依据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等。同时依据中纳双方签署的双边《议定书》执行。
二、允许进口产品范围
允许进口的产品为冷冻和冰鲜状态下的剔骨及带骨绵羊、山羊肉,指羊经宰杀、放血后去除毛、内脏、头尾及四肢(腕关节以下)后的骨骼肌肉部分。
喉、舌、碎肉、肉糜、绞肉、下角料、机械分离肉及其他副产品不得输华。
三、生产企业要求
输华羊肉生产企业(含屠宰、分割、加工、贮存企业)须位于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认可的口蹄疫非免疫无疫区,并接受纳米比亚主管部门监管,符合中纳两国兽医卫生与公共卫生法规要求。
所有企业须经中国海关总署注册,仅注册后生产的产品方可对华出口。
四、检验检疫要求
(一)动物疫病管理
- 纳米比亚境内无羊痒病、绵羊痘、山羊痘及小反刍兽疫。
- 纳米比亚实施口蹄疫区域化管理,并获WOAH认可。
(二)供宰活羊条件
- 出生、饲养并屠宰于WOAH及中方认可的口蹄疫非免疫无疫区,具备唯一身份标识,可追溯至原农场。
- 所在农场在过去12个月内未引入过其他偶蹄类动物。
- 农场在过去12个月内无蓝舌病、裂谷热、结核病、副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羊布鲁氏菌病、羊出血性败血症、细粒棘球蚴病、羊流产沙门氏菌等临床病例。
- 过去6个月内未因应申报羊病受到检疫限制或监测。
- 屠宰前在最后饲养农场至少停留60天。
- 屠宰前至少15天未接种炭疽活疫苗或绵羊痘、山羊痘疫苗。
- 从未饲喂含反刍动物肉骨粉和油渣的饲料。
- 未使用中纳双方禁止的兽药和饲料添加剂。
(三)加工过程要求
- 活羊须在中方注册企业进行屠宰、加工和贮存。
- 实施宰前宰后检查,确保健康无疫病,胴体及脏器无病理变化,主要淋巴及腺体组织已去除。
- 胴体在分割前需在2℃以上环境预冷熟化不少于24小时,中心温度保持在2℃至4℃之间,背最长肌中央pH值低于6.0。
- 产品须符合纳米比亚国家残留监控计划,兽药、农药、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残留限量符合中纳两国标准。
- 不得被致病微生物污染,符合两国食品安全法规要求。
- 重大公共卫生疫情期间,须落实防控措施,防止全链条交叉污染。
- 产品应为卫生、安全且适合人类食用。
(四)存放要求
输华羊肉应在专用冷库区域存放,并设有明显标识。
五、证书要求
每批输华羊肉须随附一份正本兽医卫生证书,证明产品符合中纳两国法律法规及《议定书》规定。证书须以中文和英文出具,内容格式须经双方事先认可。
纳米比亚主管部门须向中方备案检验检疫印章印模、证书样本、授权签证兽医名单及其签名式样、防伪标识说明及电子证书发送邮箱等信息。如采用电子证书,须在签发后48小时内通过指定途径发送至中国海关。
纳米比亚应通过官方渠道及时提供已签发证书的电子信息,确保数据准确、安全,相关信息变更须提前一个月通报中方。
六、包装、贮存、运输及标识要求
输华羊肉须使用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纳米比亚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内包装须单独封装,并以中英文标明品名、产地国、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
外包装须以中英文标注产品名称、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目的地(须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日期(年/月/日)、保质期、贮存温度,并加施官方检验检疫标识。预包装产品还须符合中国预包装食品标签相关法规和标准。
从包装、储存到运输全过程须防止病原微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冷冻羊肉中心温度不得高于-15℃,冰鲜羊肉中心温度保持在0—4℃之间。
货物装箱后须在纳米比亚官方兽医监督下施加封识,封识号须在兽医卫生证书中注明,运输途中不得拆包或更换包装。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9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