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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33号丨关于进口南非原羊毛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33号丨关于进口南非原羊毛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12360服务订阅号
20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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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南非原羊毛进口。

海关总署发布进口南非原羊毛检疫卫生要求

符合条件的南非原羊毛即日起可输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相关法规,结合中国海关总署与南非农业部签署的《关于南非原羊毛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条件的南非原羊毛进口至中国。

一、检验检疫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4. 中方与南方签署的相关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本公告所指原羊毛为产自南非境内、未经加工的含脂羊毛,包括普通原羊毛及马海毛。

三、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国出口原羊毛的生产加工及储存企业,须经南非农业部批准并接受日常监管,且获得中国海关总署注册登记后方可开展出口。

四、进口产品要求

(一)产品来源地卫生要求

  • 南非应无牛瘟、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若发生上述疫情,须立即暂停对华出口。
  • 剪毛前6个月内,原羊毛来源农场周边50公里范围内未发生炭疽或羊布鲁氏菌病。
  • 针对口蹄疫:
    • 来源农场在剪毛前12个月内未发生口蹄疫;或
    • 如位于疫区,则需按WOAH陆生动物法典第8.8.36条进行病毒灭活处理(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 4℃下储存4个月;
      2. 18℃下储存4周;
      3. 37℃下储存8天。
      上述处理须在中方注册、南方监管的企业或场所内完成。
  • 剪毛前12个月内,原羊毛来源动物所在省份未发生小反刍兽疫。

(二)产品来源动物要求

  • 动物须在南非养殖,并纳入南非动物疫病监控体系;
  • 健康无疫,未感染可通过原羊毛传播、影响人类健康或动物卫生的疾病。

(三)生产加工要求

原羊毛在打包前须经过挑拣,不得夹带动物组织、血液、粪便、土壤、有害杂草及杂草种子等杂质。

五、包装和标识要求

  • 包装应完好无损,防止交叉污染;
  • 每包须有英文标识,内容包括运输参考号/唛头、生产企业编号、批号、产品名称及来源国。

六、存储和运输要求

  • 装载容器在南非监督下使用前须经有效消毒,装货后、封箱前须进行杀虫剂熏蒸,并加施带唯一数字编码的防盗铅封;
  • 加工、储存、运输全过程须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
  • 每批原羊毛自南非储存至出口抵华时间不得少于28天。

七、出口前查验与证书要求

南非农业部负责对出口原羊毛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出具卫生证书,证明其符合双边议定书规定。

八、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货物抵达中国口岸后,海关将依规实施检疫:

(一)证单核查
1. 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2. 核查卫生证书真实有效性。

(二)货物检查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告要求进行检验检疫,合格者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 无有效卫生证书或来自非注册企业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 发现夹带土壤、动物尸体、排泄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禁止进境物且无法有效处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 标签不符合要求且无法更正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 出现散包或容器破损的,由货主或代理人整理完好;若存在疫病传播风险,应对污染区域及相关器具实施消毒;
  • 发现重大安全卫生问题时,中方将通报南方,并视情况采取加强查验或暂停相关企业出口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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