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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49号丨关于实施《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相关事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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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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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局第3、4、5、6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检动函〔1999〕500号)、《关于贯彻实施〈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检动函〔2000〕697号)同时废止。

海关总署发布2024年第149号公告:实施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检验检疫新规

明确饲养场条件及检验检疫要求,多项旧规同步废止

根据《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66号)相关规定,海关总署发布2024年第149号公告,公布《供港澳活猪饲养场应具备的条件》等9项检验检疫要求(详见附件1—9),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公告实施后,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的《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局第3、4、5、6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检动函〔1999〕500号)和《关于贯彻实施〈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检动函〔2000〕697号)同时废止。

附件内容涵盖供港澳活猪、活羊、活牛、活禽饲养场注册登记条件,饲养场日常管理、接驳场防疫要求、动物卫生证书有效期及动物标志规范等关键环节,进一步完善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的全链条检疫监管体系。

海关总署
202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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