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2024年第149号公告:实施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检验检疫新规
明确饲养场条件及检验检疫要求,多项旧规同步废止
根据《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66号)相关规定,海关总署发布2024年第149号公告,公布《供港澳活猪饲养场应具备的条件》等9项检验检疫要求(详见附件1—9),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公告实施后,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的《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局第3、4、5、6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检动函〔1999〕500号)和《关于贯彻实施〈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检动函〔2000〕697号)同时废止。
附件内容涵盖供港澳活猪、活羊、活牛、活禽饲养场注册登记条件,饲养场日常管理、接驳场防疫要求、动物卫生证书有效期及动物标志规范等关键环节,进一步完善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的全链条检疫监管体系。
海关总署
2024年10月18日

